來源:菏澤日報
2024-03-28 09:47:03
原標題:我省制定《山東省無償獻血者及其受益人臨床用血費用減免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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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我省制定《山東省無償獻血者及其受益人臨床用血費用減免管理辦法》
來源:菏澤日報
本報訊 (記者 張慧 通訊員 張勇軍)為進一步做好無償獻血者獎勵激勵工作,促進無償獻血事業發展,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促進無償獻血工作健康發展相關要求,近日,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制定了《山東省無償獻血者及其受益人臨床用血費用減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該辦法,無償獻血者獻血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血站的獻血量累計計算,下同)在 1000 毫升以下的,本人自獻血之日起 5年內,享受減免5倍獻血量的臨床用血費用,5 年后終身享受減免與獻血量等量的臨床用血費用;獻血量累計達 1000 毫升及以上的,本人終身享受無限量臨床用血費用減免;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等受益人臨床用血,享受減免累計不超過無償獻血者獻血量的用血費用。
據悉,為進一步簡化臨床用血費用減免流程,為無償獻血者及其受益人省內臨床用血費用減免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及《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開展無償獻血者臨床用血費用直接減免工作的通知》(國衛醫辦函〔2019〕734 號),結合我省實際,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制定了本辦法。辦法自 2024年4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 3月31日。
辦法適用于在我省行政區域內血液中心、中心血站獻血的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子女配偶(以下簡稱“受益人”)。
辦法明確,無償獻血者獻血量累計計算時間自 1998 年 10 月 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實施之日至用血之日(以出院日期為準)后六個月內。臨床用血減免費用是指血站血液的采集、儲存、分離、檢驗、運輸等費用,不包括由醫院收取的用血者自身因輸血所產生的血液檢測等相關費用。
關于減免標準,辦法提出,在本省內獻血的無償獻血者及其受益人按下列標準執行臨床用血費用減免:(一)無償獻血者獻血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血站的獻血量累計計算,下同)在 1000 毫升以下的,本人自獻血之日起 5年內,享受減免5倍獻血量的臨床用血費用,5 年后終身享受減免與獻血量等量的臨床用血費用。(二)獻血量累計達 1000 毫升及以上的,本人終身享受無限量臨床用血費用減免。(三)受益人臨床用血,享受減免累計不超過無償獻血者獻血量的用血費用。
辦法明確,無償獻血者本人與受益人用血減免標準互不影響。每捐獻 1個治療量的單采血液成分,按 800 毫升全血量予以減免費用。無償獻血者所獻血液首次復檢不合格的,按照該減免標準執行。針對享受城鎮職工或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待遇的獻血者,辦法也明確減免費用為醫療保險報銷后的部分。無償獻血者在省內多個血站獻血的,臨床用血減免費用由各獻血地血站按獻血比例進行分攤和結算。獻血地和用血地減免標準不一致的,按照獻血地減免標準執行。用血者有多個親屬參加過無償獻血的,只在用血費用限額內予以減免,不予分別重復減免。
關于減免流程,辦法明確要求,出院時在醫療機構結算的,按以下流程執行:(一)申請人提供獻血者、用血者和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軍官證等,下同)、無償獻血臨床用血費用減免知情同意書。(二)醫療機構調取無償獻血者及其受益人臨床用血費用減免數據,審核合格的,直接減免費用;審核不合格的,說明未通過的原因。(三)醫院減免的臨床用血費用按月匯總,經當地血站審核后,進行費用往來結算。
未在就診醫療機構辦理直接減免血費的,可通過血站微信公眾號(服務號)等線上方式或血站現場辦理減免。按以下流程執行:(一)申請人提供獻血者、用血者和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無償獻血臨床用血費用減免知情同意書,就診醫療機構出具的財務結算發票、用血清單、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單、收款方式。(二)血站審核合格后將減免金額按申請人提供的收款方式匯入申請人賬戶。(三)臨床用血費用減免申請信息未通過審核的,血站向申請人反饋審核意見,說明未通過審核原因。
為確保以上措施落實到位,辦法要求,血站、醫療機構要安排專人負責臨床用血費用減免相關政策的宣傳、材料審核等工作。凡是通過醫療機構直接減免的,由醫療機構主動向患者說明相關政策及流程,實現患者在院申請、醫療機構與血站對接,患者“零跑腿”或只跑一次。無法實現醫療機構直接減免的,應按照線上或現場減免流程在1個月內完成。
辦法還要求,要完善省級血液管理信息系統,逐步健全無償獻血者及其受益人信息庫,實現血站之間及血站與醫療機構之間互聯互通,信息共享,為全省無償獻血用血費用減免工作提供技術支撐;逐步完善誠信評價和失信行為約束懲戒機制,對臨床用血費用減免時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利用用血清單(復印件)等材料在不同獻血地重復減免的無償獻血者、用血者、申請人在政府相關網站、血站門戶網站等平臺進行公示,取消當次申請減免的獻血量在無償獻血表彰獎勵及減免政策等方面的累計,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退還有關費用;各市可依據本辦法,細化工作措施,減免人員范圍和標準不低于本辦法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實施前的獻血者,經血站核實,確屬無償獻血的,獻血量應累計計算,減免規定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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