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網·海報新聞
2019-04-23 15:32:04
大眾網·海報新聞濟南4月23日訊(記者 李立紅) 今天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服務保障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某開發公司訴某縣人民政府、某縣國土資源局行政補償案中,該開發公司獲賠1282余萬元。
2009年5月20日,某市國土資源局批準了某縣國土局報送的《關于某縣某鄉某村等2村土地開發項目的立項申請》。某開發公司投入資金對該項目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后經某縣人民政府批示,某縣財政局給該公司撥付工程施工費2884 049.39元。涉案項目共計新增耕地1802畝,2014年10月23日,縣國土局將新增耕地指標中的1000畝調入濟南市國土資源局占補平衡系統,剩余802畝新增耕地指標由縣政府和縣國土局繼續使用??h政府和縣國土局在涉案項目新增耕地指標中累計收益78531017.5元。某開發公司向縣政府和縣國土局申請辦理802畝新增耕地指標的轉移使用手續未果,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請求按照涉案項目新增耕地指標收益比例向其支付土地開發整理補償款。
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涉案項目系經縣國土局申請立項,某建設公司投資施工,某市國土資源局出具驗收意見,某縣財政局向某建設公司的代收款單位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撥付施工款項。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魯政辦發(2004)24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魯政辦發(2004)24號文)中關于“調動社會各方面參與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的積極性,對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籌資金進行規模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的,新增加的耕地指標和折抵、置換的建設用地指標,經復核認定后,可歸投資者所有,實行有償轉讓”的規定,只是規范性文件中的倡導性意見,不具有強制性。況且新增加的耕地指標和折抵、置換的建設用地指標如何分配,需要雙方作出明確約定。本案中,原告某開發公司與被告縣政府、縣國土局未就涉案項目達成行政協議,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被告縣政府、縣國土局依約、依法均沒有為原告廣和規劃公司辦理802畝新增耕地指標轉移使用手續及對其支付已轉讓的1000畝新增耕地指標轉讓價款的義務或職責。原告某開發公司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某開發公司的訴訟請求。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某開發公司投資實施了涉案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縣政府和縣國土局從涉案項目新增耕地指標中獲取了收益,雖然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未通過協議的方式進行約定,但事實上已經形成了土地開發合作關系。根據行政法上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結合有關法律規定和政策精神,某開發公司應當享有新增耕地指標及轉讓的收益權利。參考合同法關于合同約定不明情況下的補救原則,并結合土地整理的投資成本、難易程度、交易習慣、社會現狀、政策屬性等因素綜合考量,確定縣政府和縣國土局向廣和公司補償的收益數額為涉案項目新增耕地指標收益的20%左右為宜,這樣既符合社會資金參與土地整治活動“誰投資、誰受益”的基本原則,又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遂判決縣政府、縣國土局向該公司補償12822154.11元。
行政法上確立了信賴利益保護原則,行政相對人因信賴行政機關而根據其政策指引或行政指導作出一定的行為,其合法權益應當受到保護,這便是信賴保護原則的內涵所在。從監督行政權、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政策和相關法律規定精神全面落實的要求考量,民營企業基于對行政機關的信賴而獲得利益的正當權利應當受到保護。本案中,政府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土地開發整理,并確立了“誰投資、誰受益”的基本原則,人民法依法判決政府向民營企業進行補償,推動了相關政策落地見效,取得了惠民安商的良好效果,讓民營企業真正有了政策獲得感、財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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