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半島都市報
2018-09-14 09:32:09
半島記者 王洪智 通訊員 時滿鑫 王紅璐 報道
本報9月12日訊 9月12日上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和青島法院加強產權保護、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據介紹,青島兩級法院一直高度重視依法保障優化營商環境、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在商事審判、知識產權審判、行政審判及執行等領域,注重依法保護市場主體權益、保護創新、保護產權、保障新舊動能轉換。
今年7月26日,青島全市重點工作會議召開,會議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山東重要講話精神,提出學南方經驗,優營商環境,書寫新時代青島發展的新篇章。為貫徹落實全市重點工作會議精神,青島中院制定發布了《關于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從更新司法理念、貼近中心工作、加強組織領導三個方面,制定了14條為青島市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提供更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具體措施。
在更新司法理念,進一步提升司法服務保障效能方面,青島法院將實施訴訟服務升級、審判質效提升、社會信用助推、司法宣傳推進四項工程。在貼近中心工作,進一步提升司法服務保障精準度方面,青島法院將著重維護健康有序的市場法治環境、開放便利的投資法治環境、安心穩定的創業法治環境、充滿活力的園區發展法治環境、便捷安全的金融法治環境、高效透明的政務法治環境、安全穩定的社會法治環境。青島全市法院將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認識優化營商環境的重大意義,加強組織領導,準確把握優化營商環境的目標任務,完善工作機制,努力形成優化營商環境的強大合力。
青島中院此次發布的10個“加強產權保護、優化營商環境”案例,涉及刑事、商事、行政審判領域,涵蓋了依法鼓勵自主創業、保障企業經營、保護商業秘密、反不正當競爭、保護企業注冊資本、企業破產重整、平等保護產權、遵守行政協議、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化解涉外股權糾紛等方面內容。青島中院希望通過發布這些案例,提高社會各界保護產權、支持創業、激勵創新的意識,從而優化島城營商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
下一步,青島全市法院將圍繞加強產權保護、優化營商環境主題,進一步解放思想、變革觀念,回應相應司法需求,有效提升司法便民服務水平,發布更多具有指導性、典型意義的案例,為創造良好營商環境、推動青島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務。
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被判賠償 典型意義:保護企業注冊資本充實,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
2014年3月5日,山東某置業公司與陜西某集團公司共同出資設立威海某建筑公司,注冊資本5000萬元,實收資本1000萬元。其中山東某置業公司認繳出資2550萬元,實繳出資510萬元,持股比例51%;陜西某集團公司認繳出資2450萬元,實繳出資490萬元,持股比例49%,余額交付期限均為2015年11月13日。2014年12月5日,山東某置業公司與陜西某集團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及章程修正案,山東某置業公司將其持有的威海某建筑公司41%的股權以41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陜西某集團公司。至訴訟之日認繳日期已經屆滿,山東某置業公司、陜西某集團公司并未繳足出資。
已經生效的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判令威海某建筑公司應向青島某建材公司支付貨款574萬元及利息。因威海某建筑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青島某建材公司向青島中院起訴要求威海某建筑公司兩股東山東某置業公司、陜西某集團公司在瑕疵出資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青島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山東某置業公司作為威海某建筑公司的發起人,有保持公司資本充實的責任,但山東某置業公司在只履行了部分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即將其股權轉讓給陜西某集團公司,嗣后直至公司章程約定的出資期限屆滿應交納出資部分亦未補足。山東某置業公司認繳出資2550萬元,實繳510萬元,其在本案中舉證證明其已向威海某建筑公司的其他債權人承擔了責任,金額為4788783元,其未出資范圍應扣減上述金額。青島某建材公司作為公司債權人要求山東某置業公司對其瑕疵出資在15611217元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于法有據。
陜西某集團公司認繳出資2450萬元,而實繳490萬元,不能證明其已足額履行了出資義務,也不能證明其已向公司其他債權人承擔責任,應當承擔瑕疵出資的責任,在其未出資1960萬元范圍內對威海某建筑公司不能清償債務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同時作為股權受讓人,其在明知山東某置業公司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受讓股權,對于山東某置業公司對威海某建筑公司應承擔的上述責任亦應承擔連帶責任。據此法院判決:一、如威海某建筑公司不能清償生效判決確認的對青島某建材公司的債務,山東某置業公司對上述債務不能清償部分在15611217元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陜西某集團公司對山東某置業公司的該項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二、如威海某建筑公司不能清償生效判決確認的對青島某建材公司的債務,陜西某集團公司對上述債務不能清償部分在1960萬元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三、駁回青島某建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信用卡詐騙及時償還免刑事處罰 典型意義:準確定罪量刑,依法鼓勵自主創業
被告人萬某某在內蒙古赤峰市成立公司,承包土地進行較大規模的蔬菜大棚生產經營。2013年12月,萬某某在青島市某銀行辦理一張信用卡,多次透支刷卡用于蔬菜生產經營,并能夠按時償還本息。由于購買到假種子突然造成虧損,致使資金周轉困難,自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萬某某共透支信用卡本金159838.27元,經銀行多次催收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案發后,萬某某的親屬代為歸還本金159900元。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萬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萬某某以量刑過重提出上訴。青島中院二審認為,萬某某在案發后較短時間內,即通過親屬償還全部透支款項,也取得青島市某銀行的諒解。鑒于萬某某犯罪情節輕微,自愿認罪,依法可對其免除處罰。二審撤銷一審判決,認定萬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免予刑事處罰。
企業訴政府機關履行變更職責獲支持 典型意義:政府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行政協議約定義務
2005年青島市某管理局嶗山分局與青島某時裝公司的下屬企業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補充協議。青島市某管理局于2016年8月與青島某時裝公司簽訂《變更協議》,雙方同意將合同涉及國有土地受讓人調整為青島某時裝有限公司,時裝公司支付土地出讓金。2016年9月,嶗山區不動產登記局為時裝公司頒發了不動產權證書,該土地的用途為科教用地。2017年1月,青島市規劃局根據時裝公司的咨詢,告知其涉案協議地塊位于2010年青島市政府批復的《金家嶺山規劃調整批復》部分地塊范圍內,地塊面積規劃為商業用地(1.7公頃)及高等學校用地(0.63公頃)。時裝公司向青島市某管理局提出變更土地用途申請書,申請將其不動產權證項下科教用地變更登記為商業用地,并調整該土地出讓金,但青島市某管理局未予受理。時裝公司因此起訴請求被告對時裝公司名下宗地用途變更之合法權益履行法定保護職責,并采取補救措施。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青島市人民政府已經于2010年5月作出《金家嶺山規劃調整批復》,將涉案土地的開發利用規劃進行了調整,青島市某管理局沒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以上批復的要求履行相關義務。根據《不動產登記條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土地的變更登記行為應為被告青島市某管理局和嶗山分局的法定職責,在其未予履行相應法定職責的情況下,時裝公司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判決被告青島市某管理局和嶗山分局共同履行保護原告合法權益的職責,并依法采取補救措施。
“山寨”藍礦賠償 真藍礦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依法處 理不正當競爭行為
青島嶗山礦泉水有限公司生產的嶗山礦泉水先后被認定為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中華老字號,品牌已有上百年歷史。其產品之一藍色嶗山礦泉水(簡稱“藍礦”)外包裝設計獨特,瓶身外形、瓶蓋顏色、瓶貼上由白色至藍色漸變的色彩以及瓶貼上圖案的“Laoshan、山峰圖形、嶗山礦泉水”各個構成要素及其排列,明顯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藍礦”已成為知名商品。青島某工貿有限公司生產的“嶗小巨峰雪山泉飲用水”包裝瓶、瓶貼、整體設計均與原告產品極為相似,尤其是“嶗小”的“小”字兩點連筆,極易誤認為是“山”字。青島嶗山礦泉水有限公司認為青島某工貿有限公司的行為擾亂了市場秩序,嚴重影響了藍色嶗山礦泉水的正常銷售,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該工貿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模仿“嶗山礦泉水”產品的外包裝,銷毀涉案侵權產品,賠償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青島嶗山礦泉水有限公司生產的嶗山礦泉水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悉,因此應當認定藍礦為知名商品。該產品的瓶身外形、瓶蓋顏色、瓶貼上各個構成要素及其排列特征設計獨特,且經原告長期使用,該包裝、裝潢已明顯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特有顯著特征。青島某工貿有限公司經營范圍與青島嶗山礦泉水有限公司近似,生產、銷售的產品相同,雙方系同業競爭者。青島某工貿有限公司在使用商品包裝裝潢時,在整體外觀和設計風格上與“藍礦”極為相似,且瓶貼上漢字“嶗小”的“小”字的兩點相連,字形與“嶗山”相似,主觀上具有攀附的故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青島某工貿有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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