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壹點
2018-08-18 10:03:08
協議要求業主放棄索賠。
近日,壹粉“理想家不理想”在齊魯壹點情報站 記者反映,臨沂理想家樓盤的部分業主遭遇了開發商逾期辦證的煩惱。該樓盤交房后一直未能辦證,等到辦理不動產證的消息后,開發商又設置了前提條件,想要拿到辦證所需的材料,業主得先簽署一份置換賠償協議,聲明放棄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想拿辦證材料,先簽協議放棄追責
近日,位于臨沂北城新區理想家樓盤的二期商品房業主們,終于等到了開發商辦理不動產證的通知。除此之外,告知書還明確了辦理時限為7月30日起15日內,業主如果逾期不登記辦理,因此造成的任何損失由業主本人承擔。
理想家樓盤二期商品房在2014年交房,按照購房合同約定,應該在交房兩年內辦理不動產證,但因為開發商的原因,逾期兩年還沒辦理。按照合同約定,開發商逾期每日應向買房人支付已付房款的萬分之一作為違約金。拖了兩年,眼下辦證的事總算有點眉目,這對業主來說無疑是個好消息,可當他們去索取相關材料時卻遇到了問題。“得先簽一份協議,承諾以后不再索賠。”
多位業主講述了他們的經歷。當業主來到地產辦公室索要商品房移交協議書時,地產經理卻先跟他們談起了關于開發商逾期辦證的賠償問題。有的業主認為開發商應該按照購房合同上的約定足額賠償業主,也有的業主感覺能辦出不動產證就行,賠償可以少要一部分。
地產經理在了解到各位業主的想法后,表示只能以免除2-3年物業費作為補償,并且業主需要簽一份放棄追責的協議才能拿到商品房移交協議書。如果簽了這份協議,當天就能拿到辦證手續,要是不簽這份協議就得再等等。
昔日地王屢被訴,新公司接手開發
2011年3月5日,理想家所在地塊經過109輪的角逐,被臨沂國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稱國鑫地產)競得。宗地面積共129畝,成交價為16625萬元,創下了所在區域單宗土地成交價格之最,是當時的“地王”。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發現,該公司共涉及訴訟近40起,其中因房屋買賣或預售糾紛20多起。2016年11月份,因國鑫地產遲遲不協助辦理房產證,部分業主發起維權。國鑫地產一位時任經理解釋,該公司與他人有經濟糾紛被起訴,所有賬戶被凍結,正在銷售的樓盤也不允許銷售,所以資金有些問題,拖欠了二期承建公司的尾款,影響了綜合驗收。為了解決問題,該公司試圖申請破產,打算清算資產還清債務,把房子交給業主、辦理房產證。
2017年11月份,北京致遠恒友投資有限公司旗下的致遠地產正式接手理想家項目,并將待售樓盤更名為致遠翡翠時代。記者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發現,在當年11月和12月,國鑫地產先后變更了股東發起人和管理層主要人員。
2018年7月底,致遠地產入主后的國鑫地產在給二期商品房業主簽署的協議上明確表示,因前期客觀原因,導致其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未能如約履行部分義務。該協議書同時顯示,國鑫地產的違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交房、逾期辦證等問題。
保證不再索賠,可免除兩年物業費
如果按照購房合同上的約定,根據交房時間和業主的購房款數額,國鑫地產需要因違約支付二期商品房業主2萬元-6萬元不等的賠償金。“其實大多數業主也沒想過要追討逾期辦證違約金,拖了這么久能順利辦出證來就行,但一碼歸一碼,不能兩件事綁在一起。”多名業主表示,大家其實很高興致遠地產接手了國鑫,但他們眼下利用業主急于辦理不動產證的心理,甚至讓已經走訴訟程序維權的業主撤訴才能給辦證手續,這讓很多人不能接受。
理想家二期商品房共涉及11棟樓、400多位業主。記者從協議樣本上看到,如果業主承諾放棄追究國鑫地產在履行合同時產生的任何違約責任,保證不再向國鑫地產要求任何經濟賠償,不再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強制執行,國鑫地產將免除24個月的物業費。
“不簽的話就沒法給你商品房移交協議書,沒有協議書你就不能辦證。”
延伸報道
開發商:只是讓業主來登記
8月15日,記者以業主的名義致電辦理不動產證通知上的咨詢電話。對方表示,原來的開發商沒有辦不動產證的能力了,致遠接手后幫業主解決了這個問題,光是在房產局放的保證金就達上千萬元,還有銀行的保證金。致遠不接手的話不動產證還是辦不出來,條款也要由新的開發商來定,不能按以前開發商的來。
國鑫地產到底有沒有把放棄追責的協議當做業主辦理不動產證的前置條件?8月16日下午,本報記者與國鑫地產辦公室取得聯系,工作人員就這一問題回復稱,現在只是讓業主過來進行登記,并不是說不簽協議就不給手續,登記完成后會統一給業主蓋章提供商品房移交協議書,協議簽不簽要看業主個人的想法。該工作人員同時表示,他們只是普通工作人員,具體事項是公司一位副總在操作,他們不了解詳情,這位副總不在辦公室,也不知道其手機號。
律師:開發商易主不影響追責
山東隆泰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因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法律規定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致使購房者未能按約定期日或規定期日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購房者可以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而對于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購房者則可按照購房時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的具體條款進行處理。房地產開發企業法人代表和股東的變更,并不影響購房者按照合同約定追究房地產開發企業相應違約責任。(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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