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壹點
2018-06-28 10:35:06
在法律責任中,《山東省古樹名木保護辦法》沒有對第17條第1款“砍伐或者擅自遷移古樹名木”這一最嚴重的損害行為作出處罰規定,如何理解這一規定?
發布會上,山東省林業廳副廳長馬福義介紹,《山東省古樹名木保護辦法》從紙面上看似乎沒有對第17條第1款“砍伐或者擅自遷移古樹名木”這一最嚴重的損害行為作出處罰規定。其實不然,在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山東省森林資源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砍伐或者擅自遷移古樹名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或者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砍伐的古樹名木和違法所得,賠償損失,并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砍伐或者擅自遷移名木和一級保護古樹的,每株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砍伐或者擅自遷移二級保護古樹的,每株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砍伐或者擅自遷移三級保護古樹的,每株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所以,對“砍伐或者擅自遷移古樹名木”這一嚴重的損害行為已經有了明確的處罰。
《辦法》第二十七條還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造成古樹名木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一條可對應《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法釋〔2000〕36號)第一條中就“珍貴樹木”作了解釋:包括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學研究價值或者年代久遠的古樹名木,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崔巖 馬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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