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早報
2017-05-04 08:28:05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率超六成
在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實施2周年之際,昨日,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我市2016年度行政審判白皮書和2016年以來行政審判二十大案例。去年,我市共受理各類行政案件5638件,同比上升了20.2%。其中,土地、人力資源、公安等類型行政案件相對集中。
[發布]
收結案數量創歷史新高
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規定,凡是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行政爭議,全部納入受理范圍,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對各區(市)法院行政案件的立案監督,堅決查處不依法登記立案、不出具書面憑證、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書等行為。在此背景下,去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類行政案件5638件,結案5535件,同比分別增長20.2%、20.5%,創歷史新高。各區市法院均有不同程度增加,其中即墨、黃島、平度均突破600件。
其中,2016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審行政案件2888件,同比下降9.2%。這說明立案登記制所帶來的訴訟“井噴”狀況已開始趨向緩和,收案數趨于平穩。同時,因新行政訴訟法將審級上提,中院一審行政案件數量大幅增加。 2016年中院一審收案284件,相較于2015年的190件,同比增加33.1%,相較于2014年的20件,增加13.2倍。
各區(市)法院一審行政案件分布相對集中于市南、平度、市北、膠州、即墨。全市一審行政案件分布于40多個行政管理領域,并出現了救災撫慰金發放、代履行決定等新領域新類型案件,但仍主要集中在土地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計生、其他城建(除房屋登記類以外包括征收補償、規劃等)、房屋登記、鄉政府等傳統多發行政案件領域。上述領域共收案1975件,占全年收案總數的68.4%。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率提高
市中院副局級審判員張愛東介紹,新行政訴訟法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2016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案件數1274件,開庭案件數2065件,負責人出庭率達61.7%,較2015年上升了37.1%,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明顯提高,其中,城陽、萊西、平度三地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較好,且更為規范。
“在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總體趨好的情況下,法官在審判中也發現了部分政府及部門責任人出庭應訴存在不足。 ”張愛東介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參差不齊,有些行政機關從未有負責人出庭應訴,甚至有個別行政機關僅委托律師出庭。另外,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發言情況較少見,負責人出庭的效果還有待提高。
全國首家綜合行政巡回法庭
為更好地審判行政類案件,去年4月,黃島法院成立全國首家綜合行政執法巡回法庭,通過整合立案、訴前調解、巡回審判、執行等功能,逐步構建綜合執法與司法銜接的工作新模式。目前,已建立起訴調對接、審執對接等各項制度。
同時,市中院試行“3+N”大合議庭模式審理行政案件。在全省率先試水大合議庭陪審模式,通過吸納人民陪審員,對一些重點疑難復雜案件,將合議庭由3人擴展到5人,并采取網絡同步直播等方式公開直播庭審,進一步增進了社會公眾對行政審判工作的理解和信任,提高了人民群眾對行政審判活動的參與度和司法公信力。 記者 樊蓉 通訊員 劉力銘 時滿鑫
案例
1
公安出具死亡證明的行為可訴
2013年1月22日,原告張某到被告市北區公安局處報警,稱原告五姐張某華被發現在撫順路一處房屋內死亡。被告接到原告報警后,進行現場勘查。2013年1月29日,被告出具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認定張某華符合機械性窒息死亡。 2013年2月8日,被告出具毒物檢驗報告,檢驗意見為在送檢的張某華血樣中檢出安定、氟奮乃靜、氟桂利嗪、苯海索藥物成分。原告曾多次申請被告出具死亡證明以便火化遺體,但被告均因故不予出具。張某華尸體至今尚未火化。原告不服,起訴要求認定被告的行政行為違法;判決被告限期對原告提交的申請作出處理決定。
一審法院認為,出具張某華死亡證明僅是被告行政行為其中的一個環節,不產生獨立的法律后果,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就是公安機關出具死亡證明的行為是否可訴。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火化遺體必須憑公安機關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根據該規定,公安機關出具死亡證明的行為有明確的法律授權,也成為其法定職責之一,符合行政行為的主體要件要求。對于符合遺體火化條件的,公安機關經審核后出具專門的死亡證明,該行為會直接產生死者遺體被火化滅失的法律后果,又具備行政行為的功能要件。因此,依法撤銷原審行政裁定,指令原審法院繼續審理。
案例
2
未修滿學分被退學予以支持
原告吳某是被告中國海洋大學2010級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學生,該專業要求學生在四年內最低完成164個學分,而原告僅完成118.5個學分,兩次轉入下一年級學習,共計有3個學期所修學分不足12學分。 2014年9月25日,原告申請到試讀機會,但在試讀期間仍未修滿12學分。 2015年5月26日,被告以“一學期修課取得學分不足12學分情況累計已達4個學期”為由對原告作出退學決定。原告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中國海洋大學全日制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修訂)》的規定,原告在校學習期間有3個學期取得的學分不足12學分,連續兩次轉入下一年級學習,在申請試讀的一學期內仍沒有取得12學分,已符合上述規定關于退學的條件,最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為督促學生圓滿完成學業,各高校都實行學分制,并且將所學課程分為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其中必修課程是大學生在校期間必須完成的科目。本案依法支持被告作出的退學決定。
案例
3
水上事故應發放救災撫慰金
徐某之夫陳某是 “魯城漁60326號”漁船的實際經營者。 2013年8月9日,陳某帶領10名船員出海捕撈海蜇,次日發生漁船翻扣事故,致使陳某等2人死亡、9人失蹤。 8月23日,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作出 《青島魯城漁60326“8·10”重大風災翻扣事故調查報告》,該報告認定:一、突發大風是漁船翻扣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二、裝載不合理是漁船翻扣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綜上,2013年8月10日 “魯城漁60326”號漁船翻扣事故是一起因大風引發的自然災害事故。事故發生后,徐某向河套街道辦要求發放自然災害救助撫慰金,河套街道辦告知徐某其要求不屬于信訪部門受理范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途經解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陳某所遭遇的是自然災害事故,屬于《自然災害救助條例》所規定的“事故災難”,可以參照該條例開展生活救助。根據相關規定,開展生活救助包含向因災死亡人員家屬發放撫慰金。徐某作為死亡船長陳某的妻子,符合發放自然災害救助撫慰金的條件。法院據此判決高新區社會事務局和河套街道辦對徐某要求發放救災撫慰金作出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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