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8月18日訊 浙江仙居一村民酒駕撞上路燈桿致死,家屬竟把路燈所有方告了:沒有這個燈,他就不會死。近日,記者從浙江仙居縣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了解到,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李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事情還要從2020年初的一個夜晚說起,一向嗜酒如命的李某,在飲酒后駕駛二輪電動車回家,途中撞上了路邊的路燈桿,頭部受到撞擊,送醫搶救無效后死亡。據了解,當時李某的酒精含量達229mg/100ml,遠遠高于80mg/100ml的醉駕標準。
從附近的監控視頻可以看到,事發時雖然路燈損壞不亮,但李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開著車燈,且前、后、左側均有機動車開著燈在正常行駛,交通環境照明充足,路況良好。李某剛開始正常直線行駛,行駛到距離路燈桿10米左右時,自行開始向右側偏離,最后撞上了路燈桿,不排除李某因醉駕導致自己偏離道路,撞向路燈桿。
圖源:仙居縣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然而,李某的家屬卻認為,李某的死亡與這根路燈桿的設置有很大的關系:“事發路段是縣道,路燈桿設置沒有經過公路管理部門批準。沒有這個路燈李某就不會死。”
于是,家屬將安裝路燈桿的鎮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擔6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740284.2元。
法官受理該案后,到事發路段進行了實地調查。調查結果顯示,首先鎮政府安裝的路燈位于事發路段車道之外,在路界綠化樹中間,并不影響通行視線,事發路段為直線路段,通常情況下不會發生撞擊路燈桿的事故。其次,李某是當地村民,事發路段為該區域主干道,他對這條道路及周邊環境應該很熟悉。
由此得出,路燈桿的設置是否經過公路管理部門審批,并不影響正常行車,亦不會增加發生事故的風險。
對此,近日,浙江仙居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鎮政府設置路燈桿的行為,與李某死亡的損害后果間存在因果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故駁回李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對于李某來說,酒后駕駛為法律所禁止,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預見夜間酒后駕駛電動車的危險后果。李某因嚴重醉酒導致偏離行車路線撞向路燈桿死亡,他的遭遇令人惋惜,但他醉酒仍選擇駕駛二輪電動車上路行駛,未盡到必要的安全注意義務,在主觀上符合過于自信的過失,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害后果。對于鎮政府來說,對路燈的安全性確實負有保障義務。如果該路燈安裝位置存在安全隱患、影響到他人通行,增加事故發生的風險,那么,鎮政府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鎮政府安裝的路燈在路界綠化樹中間,不影響他人通行,也不會增加事故發生的風險,故不需要承擔責任。
司法審判要起到規范、指引、評價、引領社會價值的作用,讓人們認識到法律保護什么、制裁什么,讓每一個公民都根植責任意識、規則意識、法治意識。
醉酒駕駛本身就是違法行為,人在醉酒后的自控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都會下降,事故風險增大,政府也一直在宣傳和引導“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而李某作為一個成年人以身試法,造成這一損害后果,雖然令人痛惜,但只能由其自行承擔責任,家屬的訴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