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日報
2018-12-03 07:54:12
11月30日,山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反家庭暴力條例》,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國內第一部關于預防、處置家庭暴力的綜合性地方性法規,具有開創性意義。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納入工作規劃,提供經費保障。同時,對公安、司法行政、民政、文化、教育、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法院、檢察院,共青團、婦聯、基層自治組織、學校、幼兒園等單位,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職能作出細化規定,明確了具體職責。
預防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基礎環節,《條例》確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規定了詳細的預防措施。一是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體系,明確有關單位的宣傳教育職責,建立以案釋法工作制度,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識,增強公民的反家庭暴力意識。二是強化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當事人進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的責任。三是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縣(市、區)、鄉鎮、街道、城鄉社區網格化服務管理中心平臺,建立社區網格化家庭暴力重點監控機制,開展反家庭暴力法治宣傳教育,排查家庭暴力安全隱患,及時排查化解家庭糾紛。
《條例》創設了首辦負責制,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反映、求助或者投訴。對涉及多個單位職責范圍的,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反映、求助或者投訴的單位,會同其他單位共同處理,避免推諉扯皮現象的發生。
為了更好地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年老、殘疾、重病、受到強制、受到威嚇等原因無法報案的人的合法權益,《條例》創設了強制報案的義務,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上述人員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未按規定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處分。
《條例》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將家庭暴力納入接警處警范圍,并明確了處置的具體措施。對于依法應當出具告誡書的情形,《條例》細化完善了公安機關出具告誡書的相關內容,明確了應當出具告誡書的具體情形、告誡書應當包括的具體內容以及監督落實措施,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定期查訪,檢查告誡書落實情況,監督加害人不得再次實施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專門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而設立的民事法律救濟途徑。《條例》細化補充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主體,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礎上,增加了受害人因年老、殘疾、重病等情形無法自行申請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也可以代為申請。還增加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具體措施,禁止加害人在受害人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或受害人經常出入的其他場所內活動,禁止查閱受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收入來源等相關信息,筑牢了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的隔離墻。(趙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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