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日報
2018-10-30 09:26:10
“檢察機關提出檢察建議,實行案件化辦理,注重繁簡分流。這說明檢察建議不再是傳統意義上辦案的附屬物,而是因案而出、因事而生的獨立新案件,它應該也必須有自身規范的運行程序,這個程序就是案件化辦理程序,其中立案是案件化辦理的基本程序和重要標志。”近日,省檢察院舉行新聞發布會,就近日出臺的《山東省檢察機關檢察建議工作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進行解讀。記者了解到,《實施細則》是全國檢察機關“首家”推出的檢察建議規范化操作標準,共分為十大部分計59條。
只針對檢察機關履職過程中
發現的問題
“檢察建議是在不干擾被監督單位正常執法司法活動前提下,通過糾錯程序,監督被建議單位自我完善、自我糾錯,絕不是包辦代替、越俎代庖。”省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劉繼祥介紹,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過程中,發現被建議單位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存在違法過錯或違法過錯隱患,對被建議單位依法出具建議文書,進行糾正或預防的法律監督工作方式。
《實施細則》全面貫徹監督事項案件化辦理新方向、新要求,規定辦理檢察建議監督案件必須嚴格按照線索發現或受理、初核擬辦、決定立案、調查取證、提出意見、制作文書、送達文書、接收回復、復議復核、跟進監督、結案評估、立卷歸檔的程序進行。各級檢察機關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向黨委、人大和上級檢察機關報告檢察建議工作和重點監督案件辦理情況。辦理檢察建議監督案件,各級檢察機關應當緊緊依靠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持,積極爭取紀檢監察機關和相關職能部門協作配合,通過出臺、會簽相關意見、決議,建立工作銜接機制,確保有序推進、良性運行、權威有效。
《實施細則》規定,發放檢察建議只能針對檢察機關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檢察機關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有法律規定的依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檢察機關對一定時期內,被建議單位在司法、執法活動中,同類問題適用法律不一致、標準不統一或同類違法問題反復出現,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依法提出檢察建議,進行類案監督。
達不到立案標準的
可發出檢察官告知函
為慎重、均衡、統一考量,《實施細則》對檢察官啟動檢察建議辦案程序設置了完整的過濾把關程序。不管是在履職過程中發現的,還是轉辦、交辦的檢察建議監督案件線索,都應經檢察官聯席會議研究、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決定,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要提交檢察委員會決定。經過初步審查,辦案部門認為本部門對監督線索無管轄權或者不適宜直接辦理的,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和文書移交本院相關辦案部門或者其他檢察院對口部門辦理。經研究,決定啟動檢察建議辦案程序的,檢察官應當填制立案決定審批表,經審批簽發后,連同案件相關材料,送案件管理部門統一登記、受理。
“檢察官在履職過程中發現的達不到立案標準的檢察建議監督事項,在收集固定相關證據材料、準確認定相關事實后,擬向被建議單位發出檢察官告知函的,應報部門負責人審閱后發出。相關告知函入卷備查并送案件管理部門備案留存。”劉繼祥說,對達不到立案標準的,規定了口頭糾正和發出檢察官告知函兩種方式,“發出告知函是山東的‘發明’、全國首創,既實現了繁簡分流,又能保證監督效果。”
每一次檢察建議的發出都是一次案件辦理的過程。《實施細則》規定,檢察機關辦理檢察建議監督案件,可以依法采取查閱、調取、摘抄、復制相關證據材料,詢問當事人、辦案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委托鑒定、評估、審計等八種調查措施。必要時,可以舉行由案件當事人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等其他有關人員參加的公開聽證。
創設檢察建議公開送達模式
高質量的檢察建議書是將檢察建議做成剛性、做到剛性的基礎和保證。《實施細則》規定,除直接使用專門的模版外,一般應當包括被建議單位名稱、案件或者問題來源以及提出檢察建議的起因、檢察機關查明的基本情況、監督理由和依據、建議的具體內容、被建議單位書面回復落實情況的期限、告知被建議單位對檢察建議的異議處理程序、無正當理由不予落實的后果、其他需要說明的情形等九項內容。
檢察建議可以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公開送達。對社會影響大、群眾關注度高、具有典型示范意義等案件,應當公開送達。公開送達檢察建議,檢察人員不少于二人(其中檢察官不少于一人),被建議單位代表不少于二人。必要時,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特約檢察員、人民監督員等第三方人員參加。檢察建議公開送達應當在檢察建議工作室、檢察宣告室等檢察機關專門場所進行。省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李政說:“通過公開示證說理和公開送達簽收以及第三方強力介入,把檢察建議的監督力提升到了新高度。這種倒逼機制,借助公眾監督的力量督促被建議單位整改糾正的同時,對檢察機關的工作素能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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