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制網
2018-08-13 16:27:08
法制網濟南8月13日電 記者徐鵬 通訊員段格林 今天上午,山東高院召開嚴厲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新聞發布會,通報了拒執罪典型案例。
“老賴”夫妻花樣百出逃避執行
在姜某、孔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中,被執行人借錢不還,更名改姓、轉移名下財產企圖逃避義務,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2002年,姜某和其妻孔某某向煙臺某銀行借款40余萬元用于購買車輛,事后,姜某和孔某某未如期還款,銀行便將二人訴至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審理后判決姜某和孔某某歸還相應本金及利息。2005年立案執行后,由于查找不到被執行人姜某及孔某某下落,其名下也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暫時終結本次執行程序。10年間,申請執行人和執行法院一直在尋找二人下落,查找其財產情況。2016年1月,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遞交三份韓國公證文書,證明二人在國外擁有房產及車輛,申請恢復執行并要求對兩被執行人以拒執罪移送公安機關。
經查明,姜某和孔某某在2006至2016年間,多次更改姓名,辦理虛假戶籍和身份證明,并在2002年至2005年又有多起借貸糾紛。為逃避執行,2006年至2016年間,姜某單獨或伙同孔某某將房產35套、汽車6輛、車庫3個、車位2個、現金661萬余元隱匿,并無償轉讓房產2套,財產總價值合計人民幣4000余萬元。
2017年12月,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認為兩被告人更改姓名、長期隱匿在外,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隱匿的財產達數千萬之多,其情節特別嚴重,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姜某、孔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姜某和孔某某惡意抗拒法院執行,企圖通過辦理虛假戶籍和身份證明、轉移、隱藏財產等行為,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總以為能瞞天過海,但最終逃不過法律的制裁。最終均以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十萬元。”山東高院相關負責人介紹。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財產
在陳某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財產案中,2013年2月至5月,陳某某分三次向姚某某借款合計52400元。因陳某某被多次催要仍不歸還,姚某某向沂源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沂源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申請財產保全,沂源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書,依法查封陳某某所有的位于沂源縣經濟開發區儒林村租賃廠房內的數控車床及6150型號鉆銑車床各一臺,并張貼查封公告及封條,查封期限自2014年4月29日至2015年4月28日,同時向被執行人陳某某依法送達了相關查封手續且告知了相關權利義務。2014年5月23日,沂源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某支付姚某某借款52000元及利息。
判決書生效后,姚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沂源法院經財產調查未發現可立即變現的財產。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陳某某于2015年4月17日一次性支付申請執行人全部款項,如逾期,則法院依法處置查封的兩臺機床,同時,法院再次告知被執行人不得對法院查封的車床進行轉移、變賣或者毀損,否則將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但和解到期后,被執行人多次以各種理由拖延執行,拒不履行。
后經查明,2015年1月至2月份,陳某某擅自將法院查封的兩臺車床分別以1萬元、5.1萬元的價格分兩次賣予不知情的張某君,張某君于2015年2月10日付清貨款6.1萬元,陳某某得款后未履行法院判決而挪作他用。被執行人陳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行為惡劣、情節嚴重,嚴重侵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勝訴權益,最終被以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省高院負責人介紹,被執行人面對法院生效判決,仍存在逃避執行的耍賴僥幸思想,通過謊稱和解,為變賣財產爭取時間。非法處置查封財產后,所得價款61000元已全部到位,足已履行本案的判決,但被執行人卻挪作他用。被執行人法治觀念和法律意識極其淡薄,對法院的多次警告置之不理,認為法院只是在“嚇唬”他,最終難逃法律制裁。
申請執行人提請刑事自訴
申請執行人徐某與被執行人劉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2016年8月,新泰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新泰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決劉某返還徐某車輛并賠償車輛停運損失。判決生效后,因劉某拒不返還車輛,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執行法官依法向劉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等手續,劉某以“涉案車輛被他人開走,不能返還”為由拒絕還車,導致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因劉某行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新泰法院于2017年2月將有關證據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7年7月,新泰市公安局向法院回函,以劉某沒有犯罪事實為由,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書。該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告知、引導申請人徐某準備證據材料,提起刑事自訴。徐某遂于2017年9月向新泰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請求依法追究劉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刑事責任。2018年3月,新泰法院對劉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一案依法做出判決,認為劉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拒不交付法律文書確定交付的財物,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申請執行人提出上訴,經審理,二審維持原判。
“本案是打擊拒執罪的刑事自訴案件,向社會宣示了人民法院充分運用法律手段,依法嚴厲懲治拒執行為的決心,對拒執罪的追究、審判起到了示范作用,成為破解執行難的一把利器,有力維護了司法權威,也為此后同類執行案件的申請人提起自訴維護權益提供了參考和指導。”省高院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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