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2017-03-25 16:09:03
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上的工作報告中有這樣的數據:2016年,紀檢監察機關共立案41.3萬件,增長25%......
立案,對大家來說并不是陌生的詞匯。日常生活中我們也能看到或聽到甚至是親身接觸到“立案”。公安、法院、檢察院可以立案,紀委同樣可以立案。然而,不得不說的是,此“立案”非彼“立案”,同樣都是立案,紀委的“立案”是什么呢?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
紀委的“立案”,是指紀檢機關對于反映或者發現的黨員或黨組織的問題,經過初步核實,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案件成立并進行審查處理的活動。
立案作為紀檢機關案件審查的必經程序和重要階段,如何確定是否要立案呢?《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以下簡稱《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經過初步核實,對存在嚴重違紀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立案審查。凡報請批準立案的,應當已經掌握部分違紀事實和證據,具備進行審查的條件。由此可以看到,立案同樣有嚴格的條件和標準。
如果達到了立案所需的條件要求,應當如何履行批準程序?《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規定,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承辦部門應當起草立案審查呈批報告,經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報同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審查。
按照規定,立案審查決定應當向被審查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通報。對嚴重違紀涉嫌犯罪人員采取審查措施,應在24小時內通知被審查人親屬,并向社會公開發布。
至此,立案的環節結束。一個環節的結束也意味馬上進入下一個環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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