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8月15日訊 雙方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本金1000萬元,借款到期后,被告A控股公司未按約定向原告汪昇還本付息,經原告汪昇多次催要無果,最終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A控股公司對向原告汪昇借款1000萬元本金的事實予以認可,且被告同意與原告進行調解,提出分三期向汪昇償還借款本息,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看似爭議不大,實則暗藏玄機。近日,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對這起虛假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濟南歷下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6日案外人付飛盟分兩筆、每筆500萬元,通過銀行向案外人B投資公司轉賬1000萬元。案外人付飛盟系案外人B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持股80%。被告A控股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3日,案外人B投資公司系該公司股東。
2019年9月1日,原告汪昇(甲方)與案外人付飛盟(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2015年7月1日,甲、乙雙方共同成立某互聯文化(北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甲方持股50%,乙方持股50%,其中甲方所持有股份全部歸乙方所有,甲方為代持股東(顯名股東)。公司運營期間,乙方代持甲方在該公司全部分紅及收益。現就公司運營期間甲、乙雙方債權、債務及收益的分配,以及甲、乙在公司外商業合作產生的收益,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一、甲、乙雙方均認可,公司運營期間乙方代持甲方在公司的股權收益,以及甲、乙雙方在公司外合作項目的共同收益分配,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萬元整。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該1000萬元乙方尚未向甲方實際支付。二、2019年8月1日,經乙方介紹,A控股公司向甲方借款,并與甲方簽訂《借款(保證)合同書》,約定借款本金1000萬元,借款期限為2年,年利率16%。借款合同簽訂后,甲方同意由乙方代甲方向A控股公司交付1000萬元借款本金,并由乙方代甲方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收取本息。三、自本協議簽訂之日,乙方就本協議第二條約定之代甲方向A控股公司交付借款的義務已完全履行完畢,同時甲方同意,免除本協議第一條乙方對甲方的1000萬元債務。四、乙方代甲方向借款人A控股公司交付1000萬元借款本金,乙方不因上述借款對甲方承擔任何擔保或違約責任,如A控股公司逾期或未足額還本付息,甲方又不同意給與寬限期的,乙方應配合甲方向A控股公司主張權利……
濟南歷下法院經審理認為,民間借貸案件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據本案主審法官王晛介紹,首先,本案中原告汪昇提交的借款保證合同書簽署時間為2019年8月1日,此時被告A控股公司尚未成立。其次,原告汪昇主張其出借款項系對案外人付飛盟享有債權,由案外人付飛盟代其支付出借款項,但其提交的證據未能證明其對案外人付飛盟享有債權。第三,出借款項由案外人付飛盟轉賬至案外人B投資公司,原被告雙方均未舉證證實出借款項流向被告A控股公司。第四,案外人付飛盟系案外人B投資公司的股東,案外人B投資公司系被告A控股公司的股東,原告汪昇陳述被告A控股公司支付的利息由案外人付飛盟收取,關于本案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從未發生于原被告之間。第五,被告A控股公司關于本案借款的答辯意見明顯不符合常理,且未提交證據證實其支付借款利息。總之,原告汪昇與被告A控股公司之間不存在真實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原告汪昇主張償還借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之相關規定,濟南歷下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汪昇的訴訟請求。本案一審宣判后,原告不服,上訴至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濟南中院經審理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