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6月6日訊 6月5日,據九派新聞報道,近日,在浙江紹興,徐先生租的車位被一轎車霸占,并且對方多次拒絕挪車,無奈之下徐先生用警示柱將轎車圍住并用兩輛車擋住。
徐先生稱,車位是跟另外的業主租來的,有天回家看到了該車占用了車位。隨后徐先生打了114移車,與對方聯系了6次,總共2小時。“對方說這是公共車位,誰都可以來停,自己不移車。”徐先生說,報警后對方說喝醉了,不能開車。
第二天,徐先生便找來了工人,將車位給圍了起來。對方至今沒有聯系,徐先生說反正自己車多,希望對方公開道歉,不然一直別想走。
對此,網友們紛紛表示,“占別人車位還拒絕挪車”,“好無語,這么理直氣壯嗎?”那么從法律上講,這種行為可以處罰嗎?徐先生可以要求車主賠禮道歉嗎?對此,頭條號法律認證作者 @娟姐看法 從法律角度進行了解讀:
首先,徐先生租了這個車位后,其就擁有車位的使用權。在租用期間,即便是車位業主,也不能隨意占有。即任何人不得隨意侵害他人物權。
民法典第708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具體而言,隨意占用他人的停車位,從法律上講,就是民事侵權行為,被侵權人可以排除妨害。
民法典第236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其次,隨意侵占他人停車位,從治安管理法的角度來說,是屬于侵害他人財產的違法行為,可以治安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定,任意占用公私財物的,處5-10日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15日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在現實生活中,車主惡意長時間霸占他人車位,之所以沒有被治安處罰,絕大多數是停車位的業主最終選擇了和解,或者是不夠堅持。
總而言之,如果徐先生堅持不和解,即便警方沒有處罰,徐先生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異議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2條規定,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再次,車主惡意占用徐先生停車位,侵害了其使用權,造成其因無法正常停車,而造成要支付停車費等經濟損失,車主應當為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1184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簡而言之,徐先生因被霸占車位,導致其不得不到別的停車場停車等各項經濟損失,都應當由車主承擔。
最后,民法典明確規定,民事侵權行為,行為人應當承擔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等民事侵權責任。
也就是說,車主占用徐先生的車位,屬于民事侵權行為,徐先生有權要求車主賠禮道歉并停止侵害。
也有網友表示,徐先生焊警示樁的行為屬于“以暴制暴”。對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