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月3日訊 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完成承包工程并收到工程款,明明有錢卻挪作他用,并逃匿外地,拖欠538名農民工工資約270萬元。近日,東明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
東明縣人民法院當庭宣判,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萬元;周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萬元,同時判處被告單位山東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罰金2萬元。而就在宣判前不久,538名農民工也終于拿到了269萬元的勞動報酬。
這起欠薪案,還要從3年前說起,周某甲、周某乙分別是一家建筑勞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項目經理,2019年11月,他們分包了上游公司在東明黃河灘區承建的一項村臺建設項目,隨著工程推進,周某甲倆人陸續支付了部分農民工工資,但直到2021年6月工程結束,仍然拖欠538名農民工工資269萬元。
農民工們多次打電話向周某甲和周某乙索要工錢,兩人卻不斷找理由推脫,雖然許諾資金到位后,及時發放工資,但始終沒有履行承諾。
由于遲遲拿不到工資,2022年年初,農民工們向東明縣人社局求助,之后,人社局向勞務公司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周某甲二人在接到通知書后,仍然沒有支付拖欠的工資。2022年7月5日,東明縣人社局向當地公安機關移送了案件線索。
因為該案涉及到東明縣黃河灘區脫貧遷建工程,事關農民工、社會困難群體等生存利益,對社會影響較大,牽涉到人員較多,隨后,辦案民警立即展開了偵查工作。經過偵查,辦案民警發現,在2021年6月工程結束時,上游公司就已經將工程款與這家勞務公司全部結清。
但是,該勞務公司拿到上級分包公司所有的工程款后,仍然拒不支付農民工工資。2022年7月27日,周某甲到公安局投案自首,8月12日,周某乙被辦案民警在濟南抓獲。2022年9月,案件移送至東明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經過檢察部門深入調查,了解到施工期間,周某甲二人不斷開展公司其他業務,將工地上的款項轉移使用,還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支付勞動報酬。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兩名被告人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故意逃避支付農民工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履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被告勞務公司承建民生工程項目故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社會危害性大,影響惡劣,已構成單位犯罪,應依法對該公司判處罰金。
案子雖然辦結了,但東明縣司法機關打擊惡意欠薪行為的工作并未結束。下一步,東明縣公檢法部門將聯合住建、人社等部門,定期開展專項整治活動,有效打擊惡意欠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