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3月1日訊 3月1日,《山東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開始實施,山東省進入垃圾分類時代。該條例于2021年9月30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將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與運輸、處理與資源化利用及監督管理活動納入法治軌道。
《山東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規定,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對未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將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裝混運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對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和調查處理。
同時,《條例》對生產、流通、消費等環節的減量舉措進行了明確,重點規定了減少包裝物使用、限制一次性消費品、反對餐飲浪費、綠色辦公和凈菜上市等減量措施。餐飲、娛樂、旅游、住宿等行業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列入國家限制一次性消費品名錄的用品。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單位食堂應當在用餐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明顯標識,提示用餐人員適量點餐,避免浪費。
關于分類投放措施,《條例》參照國家最新標準,明確了生活垃圾分類類別;明確了單位、家庭和個人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義務,并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及公共場所管理人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的示范帶頭作用;突出社區、村黨組織發揮領導作用,完善了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業主等共同參與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機制。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執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