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2月15日訊 一位網友在《問政山東》網絡問政平臺留言:山東省現在個人充電樁執行的是合表電價,但現在合表電價用戶不能申請峰谷電價,因此山東省內的個人充電樁用戶不能享受峰谷電價政策。國家發改委(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提到完善峰谷電價形成機制,利用現代信息、車聯網等技術,鼓勵電動汽車提供儲能服務,并通過峰谷價差獲得收益。大部分能源汽車車主基本上都在白天用車,晚上充電。山東省發改委是否有相關計劃出臺針對個人充電樁合表用戶的峰谷電價政策?如果有相關計劃的話,是否已經在制定中?大約什么時候可以出臺?
收到留言后,山東省發改委很快進行了回復:您的問題已知悉: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1668號)規定,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價格中的合表用戶電價(固定價格,現行標準為每千瓦時0.555元)。 二、為充分發揮價格杠桿在促進節能減排和資源優化配置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充分調動電力用戶避峰就谷、合理用電積極性,2021年、2022年我省連續兩年調整分時電價政策,目前我省峰谷電價時段劃分為高峰時段:9:00-11:00,15:00-22:00;低谷時段:00:00-7:00,12:00-14:00;其余時段為平段。尖峰電價在夏季(6-8月)、冬季(12月、1月)實施,夏季(6-8月)尖峰時段:10:00-11:00,19:00-21:00;冬季(12月、1月)尖峰時段:10:00-11:00,16:00-20:00。浮動比例為:參與電力中長期交易(非電力現貨市場運行模式)用戶,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以及市場電價峰谷比例低于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浮動比例的,結算時用戶電能量交易價格、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含線損和交叉補貼,下同)高峰、低谷時段浮動比例為上下浮動50%執行;尖峰時段電價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執行。我省現貨市場運行期間,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價格(市場內形成價格,不含容量補償電價)、省級電網輸配電價高峰、低谷時段浮動比例為上下浮動50%執行;尖峰時段電價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執行。我省集中式充電設施(代理購電用戶)均執行上述分時電價政策。 三、目前,我委已開展個人充電樁合表用戶執行峰谷電價政策的前期研究、測算工作,相關政策將適時出臺,具體請關注省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 感謝您對發改工作的關心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