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1月30日訊 11月30日,濟南高新區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會上通報了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情況以及優化營商環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提到潘某某訴某工程公司、某街道辦等侵權責任糾紛一案。
潘某某向濟南高新區人民法院起訴稱:其在騎電動自行車沿荷花路由東向西行駛時,因地面泥濘濕滑而滑倒摔傷,傷后被送往醫院治療。出院后與各被告就賠償事宜協商不成,訴至法院。潘某某認為,某工程公司未安全施工,任由淤泥撒落在道路上且未及時清理,造成路面泥濘濕滑致使潘某某摔倒受傷,其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某建設管理部、某街道辦、某交警大隊均有環境衛生、交通運輸管理的行政職能,但均未切實履行其職能,導致出現潘某某摔傷的情況,亦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潘某某要求各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28.2萬元。
濟南高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5月2日上午10時許,潘某某駕駛電動二輪車沿荷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西河北村與荷花路路口附近時,因地面泥濘濕滑而滑倒受傷。受傷后,潘某某到濟南臨港醫院就醫,診斷為:左膝脛骨髁間隆突骨折;左側脛骨平臺骨折;左膝關節積液;多發軟組織挫傷。后經司法鑒定,潘某某構成十級傷殘。
另查明,某工程公司承包了小清河防洪綜合治理工程某標段,工地位于荷花路附近,淤泥清出后由車輛通過荷花路運送。從其工地駛出的車輛密封不嚴,不斷有淤泥遺撒到路面;某工程公司及環衛部門的灑水車不定期灑水,但未清理干凈,造成路面泥濘。案涉事故發生地位于某街道轄區,根據區內機構職責設置,某街道辦具有負責本轄區內環境保護和監管的工作職責。
濟南高新區人民法院判決:一、某工程公司賠償潘某某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1.88萬元;二、某街道辦賠償潘某某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39599.66元;三、駁回潘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某工程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公共道路,是指對社會一般人開放,可以同時供不特定的多數無軌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基礎設施。公共道路的使用關系到公眾的利益,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物,會對他人的安全造成不合理的危險。本案中,遺撒行為是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某工程公司作為遺撒的行為人為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某街道辦對其遺撒行為未盡到完全的環保監管及道路管理責任,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潘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發現路況較差的情況下,并未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其對于摔傷亦應自行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責任。
營商環境是一個地方政治生態、社會生態、文化生態的綜合反映,是一個地方軟實力、綜合競爭力的重要體現。優化營商環境人人都是參與者,需要政府、企業、個人共同來維護。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在本案中,秉承司法公正的原則,事實認定清楚,責任劃定明晰,為轄區良好的營商環境提供了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