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1月30日訊 11月30日,濟南高新區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會上通報了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情況以及優化營商環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提到宋某甲、宋某乙、宋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一案。
2015年7月至10月期間,山東省水利工程局在濟南高新區劉公河(齊魯制藥產業園段)河道治理工程第二標段施工時,濟南高新區某村村民宋某甲、宋某乙、宋丙等人,以之前地面清表費用未計量工程量、未支付工程款、土地開工手續不全等理由,采取在施工機械周圍靜坐、向施工機械投擲石塊、言語威脅、搶奪錄像設備等手段,多次阻撓山東省水利工程局進場和施工,致使該工程四個月內無法正常施工。經審計,山東省水利工程局損失共計人民幣29.82萬元。
濟南高新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以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宋丙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鄉鎮、鄉村逐漸被開發。開發過程中,土地承包施工等問題影響重點項目建設的正常施工,甚至影響我區的投資環境和對外形象。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應阻撓項目正常施工,如果認為自身利益受到損害,要通過合法的渠道進行維權。若不法分子有強攬項目工程、煽動他人哄搶施工材料、尋釁滋事、強買強賣等觸犯法律的行為,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的依法審理,打擊了犯罪分子的氣焰,達到了“審理一案,警示一片”的目的,有效維護了轄區秩序穩定,進一步優化了轄區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