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wǎng)·閃電新聞11月27日訊 日前,青島萊西市一男子全款購買了車庫,出售車庫的甲公司當場向其出具收款收據(jù)一份,但男子支付的車庫款中有1.9萬支付失敗,開發(fā)商上門追討欠款,雙方僵持不下,對簿公堂。最終在法院判決后,該男子主動向甲公司支付了剩余1.9萬元車庫款。
姜某與甲公司簽訂合同約定購買車庫一處,價款為14.3萬元。協(xié)議簽訂當日下午,姜某支付現(xiàn)金3千元,剩余14萬元用多張銀行卡通過POS機刷卡支付。刷卡后,甲公司當場向其出具收款收據(jù)1份,載明“……收款金額143000元(現(xiàn)金3000元、刷140000元)……”
姜某拿到收據(jù)后,甲公司卻上門追討欠款,難道剛交的車庫款“不翼而飛”了?雙方僵持不下時,甲公司將姜某告上法庭。
甲公司稱,協(xié)議簽訂當日下午,姜某確實用多張銀行卡向公司刷卡支付車庫款,但其中一筆1.9萬元刷卡失敗。湊巧的是,當日上午,另有一案外人購買車庫,刷卡支付也是1.9萬元,甲公司的財務人員誤認為這筆錢款系姜某所付,故為姜某出具全款收據(jù)。次日,財務人員核賬時發(fā)現(xiàn)姜某通過刷卡轉賬僅支付了12.1萬元,剩余1.9萬元扣款失敗。
姜某在法庭上辯稱,甲公司工作人員告知他其中一筆1.9萬元刷卡失敗,其核實后予以認可,但當日下午,他便讓甲公司的財務人員王某到他的朋友趙某所開的店取走現(xiàn)金1.9萬元。因為甲公司已經(jīng)給予全款收據(jù),故未再次向其出具任何憑證。
萊西市人民法院法官審理后認為,雙方的爭議焦點為姜某是否支付了剩余價款1.9萬元。日常交易中,發(fā)現(xiàn)錢款支付存在瑕疵時,雙方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共同補充完善。甲公司誤認為姜某繳納全款,為其出具了全款收據(jù),事后發(fā)現(xiàn),姜某有1.9萬元刷卡失敗,對此姜某予以認可,甲公司完成了初步的舉證責任。姜某辯稱,當日下午雙方都確定錢款沒到賬,他讓甲公司財務人員王某到自己朋友的店取現(xiàn)金。通過當庭撥打王某的電話,王某稱未有此事,開發(fā)商也不予認可,姜某亦未提交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綜上,甲公司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
姜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認為一審法院舉證責任分配恰當,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姜某在收到二審判決當日,便主動向甲公司支付了剩余1.9萬元車庫款。
辦案法官認為,車庫款并非“不翼而飛”,雖然雙方各執(zhí)一詞,但其中必定有一方說謊,通過舉證責任的分配,案件真相可見一斑。
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本案中,甲公司對自己的主張已經(jīng)提供了證據(jù),舉證責任完成。姜某稱甲公司已經(jīng)拿走了現(xiàn)金,但其不能提供付款的相應證據(jù),應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