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8-12-10 12:53:12
齊魯網青島12月10日訊 2018年12月10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單位德正資源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人陳基鴻等人合同詐騙、信用證詐騙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合同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騙取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單位行賄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單位德正資源控股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三十億一千二百萬元,以合同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騙取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貸款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陳基鴻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二十萬元,分別判處其他被告人江平、楊悅、陳旭軍、劉先洲、袁妮、張家春、薛鍵、王文宏、黃義發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查扣在案的涉案資產依法予以拍賣,所得款依照相關規定處置后按比例退賠被害單位。責令被告單位德正資源控股有限公司繼續退賠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并繼續追繳相關違法所得。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基鴻于2004年9月注冊成立德正資源控股有限公司,并以該公司為基礎,先后實際控制經營60余家境內外公司。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在“德正系公司”明顯不具備還款及履行合同能力的情況下,為持續獲取資金,按照陳基鴻的指使、授意,被告人江平、楊悅、陳旭軍、劉先洲、袁妮、王文宏、黃義發采取重復編排貨物信息、私刻印章等手段共同偽造青島港(集團)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煙臺港集團蓬萊港有限公司氧化鋁、鋁錠、電解銅倉單、轉貨證明等貨權憑證,并使用偽造的貨權憑證欺騙在國際上具有較高信譽的倉儲監管公司出具監管倉單,或者通過賄賂被告人張家春、薛鍵出具內容虛假或超出庫存數量的倉單、核庫確認書等證明文件,并利用上述虛假的倉單或證明文件,以“德正系公司”名義與大量國內外公司簽訂銷售、回購合同,或欺騙其他公司為“德正系公司”提供擔保等方式,騙取多家公司資金共計123億余元(其中2.7億余元未遂);此外,還通過重復質押或將上述偽造貨權憑證質押于銀行等方式,騙取13家銀行貸款、信用證、承兌匯票,共計36億余元。上述資金大部分用于歸還銀行借款、利息和其他到期債務。2004年至2014年,“德正系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別向被告人張家春、薛鍵及毛小兵行賄。
案發后,公安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和凍結了“德正系公司”、各被告人及相關公司、人員名下房產、土地、股權、銀行存款、現金以及鋁錠、氧化鋁、電解銅等資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德正資源控股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偽造貨權憑證簽訂合同等方式,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采取重復質押或偽造貨權憑證質押等方式,騙取銀行信用證、承兌匯票,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分別構成信用證詐騙罪、騙取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被告人陳基鴻作為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除組織、領導上述犯罪行為外,還以單位名義詐騙銀行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分別構成合同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騙取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單位行賄罪、貸款詐騙罪。其余9名被告人作為公司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所涉罪名均成立。被告單位和10被告人分別有自首、從犯、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繳違法所得等量刑情節。法院根據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單位德正資源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人陳基鴻等人當庭均表示不上訴。
被害單位代表、被告人家屬及社會各界群眾40余人旁聽了庭審。
閃電新聞記者 張磊 青島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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