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8-04-26 11:32:04
齊魯網濟南4月26日訊 根據省農業廳、省財政廳、省金融辦、山東保監局印發的《山東省桃種植保險條款》(2018年修訂版)規定,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期間自保險桃開花起至采收期,最晚不超過10月,具體以保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目前,有部分種植戶反映,各地、各機構對“最晚不超過10月”理解不同,出現各地的桃種植保險責任期間不一致的現象。為規范桃種植保險條款,保護桃種植戶利益,經商省財政廳、省金融辦、山東保監局,現對桃種植保險的保險期間進行解釋,條款中“最晚不超過10月”為最晚不超過10月31日。
閃電新聞記者 劉金旺 濟南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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