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8-04-01 18:35:04
齊魯網4月1日訊 3月29日,山東衛視《調查》欄目以“抗法襲警 法不容”為題,對山東省打擊暴力抗法、襲警辱警情況進行專題報道。
人民警察,他們執行法律、保護生命財產、維持公共安全,可是說是社會秩序的守護人。我們每個公民都應配合人民警察的依法執法。然而現實中,辱罵、甚至毆打人民警察的情況時有發生。對此,山東政法機關高度重視,依法查處、堅決打擊暴力抗法襲警行為。
2017年山東公安機關查處各類襲警侵權案事件1247起
3月29日,山東省政法部門會同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依法查處暴力抗法襲警違法犯罪情況,這在山東省尚屬首次。
據通報,2017年,全省公安機關查處各類襲警侵權案事件1247起,依法打擊處理各類人員1743人,為1459名被侵權干警落實了保護措施;全省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妨害公務案件442件531人,對妨害公務案件提起公訴759件1016人。
什么樣的行為算暴力抗法,有哪些危害?通過以下這些反面例子,大家會有更清晰的認識。
菏澤田某妨害公務案
2018年1月8日,菏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鐵騎隊民警曾兆貝、桑圣剛帶領輔警顧乘寧等在昆明路牡丹區區委西南路口處維持交通秩序。10點30分,民警在對魯R158F1號機動車打出停止信號手勢時,該車乘坐人田某開始辱罵執勤人員,在執勤人員打開執法記錄儀取證時,下車搶奪執勤人員的執法記錄儀和對講機,并對顧乘寧、曾兆貝進行毆打。
1月8日當日,田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菏澤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1月18日,田某被牡丹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日照郭某駕車拖拽交警一公里
2018年2月10號上午11點左右,在日照開發區一路口,郭某駕駛的夏利車因強行變道吸引了執勤民警的注意,當示意停車檢查時,該車突然加速,頂著民警在車流中瘋狂逃竄。加速、闖紅燈、隨意變道,在瘋狂逃竄1分鐘,跑出去1公里左右后,車前蓋上的民警在上海路和紹興路路口被甩下車。據了解,肇事車車主郭成某除了開脫審車外,還是一名無證司機。為擺脫民警的檢查,才冒險做出駕車沖撞民警的舉動。經檢查,該民警身體多處軟組織損傷。
在事發72小時之后,郭某在一出租屋內被抓獲。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7條,涉嫌妨害公務罪,目前已被檢察院批準逮捕。
濱州惠民縣韓某自導鬧劇襲警
2018年2月,惠民縣劉張村的村民張洪杰報警稱,同村的韓某,也就是視頻中滿地打滾的男子,酒后在他家里鬧事。轄區派出所民警成峻峰接到指派后帶領兩名輔警趕到現場。在民警到達之后,韓某依舊無理取鬧,不斷挑釁民警,大叫警察動手打人,中途還抱摔了民警。
公安機關調查發現,韓某有多次犯罪前科,曾先后三次被判刑、勞動教養。《刑法》第277條中第1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最終,經惠民縣檢察院批準,韓某因涉嫌妨害公務被批準逮捕。
濱州陽信楊某發表辱警言論
2月19日、20日,濱州市陽信縣水落坡鎮東楊村楊某在看到重慶民警楊雪峰被刺殉職新聞后,尋釁滋事,在其今日頭條賬號上連續發表辱警言論。陽信縣公安局迅速查清發帖者身份,將楊某某抓獲歸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陽信縣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對楊某處以行政拘留7日并處罰款400元的處罰。目前,楊某已被執行拘留。
暴力抗法害了誰?
3月30日,央視新聞頻道《法治在線》對山東省打擊暴力抗法、襲警情況進行了關注。
對于當下暴力抗法的原因,清華大學法學院張建偉教授認為,主要是有些人法制觀念不強。張教授表示,如果不對這類案件進行果斷有效的處置,會損害執法者的威信,破壞法治的權威。長此以往,會阻礙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最終受害的將是每一個公眾的利益。
如今,執法機關也開始意識到這個問題。3月29日,山東召開新聞發布會,目的就是希望通過這些典型案例的公布教育,引導人民群眾凈化社會環境。
山東省委政法委法治建設處副處長楊浩介紹,在下步工作中,山東政法機關將繼續堅持對暴力抗法襲警行為“零容忍”的立場和態度,深入推進嚴格文明公正執法司法,堅決捍衛憲法法律權威,依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同時,打鐵還需自身硬。楊浩表示,在嚴厲打擊暴力抗法行為的同時,執法機關也在不斷加強自身規范化建設,要求每一個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延伸閱讀:案例中涉及的相關法律規定
妨害公務罪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處罰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網絡發表辱警言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處罰依據
尚未構成犯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構成犯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綜合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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