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8-01-26 16:11:01
齊魯網1月26日訊(記者 孫娟)錄用考察是黨政機關考錄公務員的法定程序,其結果是確定錄用人選的重要依據。近日,山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聯合印發了《山東省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試行)》,要求突出政治標準,注重實績能力,實現由注重一元化考試評價向更加注重多元化綜合評價的重大轉變。
《考察辦法》旨在從源頭上嚴把公務員隊伍“入口關”,把好干部標準落到實處,圍繞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事業為上、公道正派,以事擇人、優中選適的原則,對公務員錄用考察的組織實施、內容標準、方法程序和紀律監督作出了明確規定。
《考察辦法》明確了七種不予錄用人員:
(一)不具備報考資格條件的,具體包括: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公務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以及不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報考條件和職位任職資格條件的。
(二)未達到公務員基本素質標準,有公務員職業應當禁止的行為的,具體包括: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活動;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弄虛作假,誤導、欺騙組織或公眾的;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職務影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財的;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嚴重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的。
(三)曾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具體包括: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曾受過勞動教養的;曾被開除黨、團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近三年內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等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被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后不滿三年的;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不滿三年的;隱瞞個人重要信息,欺騙或誤導組織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級公務員考試錄用過程中違反考試錄用紀律規定要求,仍在處理期限內的。
(四)政治品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較差,嚴重違反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的。
(五)有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國防義務等嚴重失信行為,且信用未修復的。
(六)檔案重要材料不全、個人經歷不明、歷史狀況不清,且無法進行有效考察的;檔案中存在涂改造假問題,情節較重的。
(七)其他不符合錄用政策規定、不適宜錄用等情形的。
《考察辦法》提出,錄用考察結果應當全面、客觀、真實、準確,從源頭上確保公務員隊伍的先進性純潔性。
《考察辦法》規定,錄用考察將嚴格執行“八不準”和實行回避的有關紀律要求,并明確了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及時受理投訴舉報,并按管理權限處理的義務。對違反規定的事項,將按照有關規定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由相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錄用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報考者在考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其他妨礙考察工作正常進行行為的,由考察組織實施機關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考察辦法》在明確錄用考察基本方法程序的基礎上,大力推行全面性、多元化、深層次的人才綜合評價,積極探索新模式、新技術的應用,提出了差額考察、定量考察,增加崗位工作實踐、技術操作、專家評審、簡歷篩選等考察方式。同時,明確了招錄機關告知考察對象考察結果的義務,以及報考人員提出考察結果復核的權利,為報考人員暢通了權利救濟渠道。
據悉,山東公務員考錄工作將充分發揮錄用考察的重要作用,遵循突出政治標準、注重實績能力的基本要求,實現由注重一元化考試評價向更加注重多元化綜合評價的重大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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