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4月27日訊 為全面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近日,山東省消防救援總隊出臺《山東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并實施,對少部分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等17種輕微消防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規定出臺本身的根本目的是為了讓單位整改隱患。所以我們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提升企業單位整改的積極性。”山東省消防救援總隊法制與社會消防工作處處長陳兵向閃電新聞記者介紹到。
規定中,對少部分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輕微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使用雜物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以及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內等十種違法行為,輕微并當場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口頭責令改正,并在《消防監督檢查記錄》中注明,可不予行政處罰。
對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器材、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故障、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或輕微損壞等五種消防違法行為,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判定2年內初次違法、后果輕微,且3日內及時改正的,下發《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值得一提的是,規定還首次出現:若單位自查發現消防安全隱患并進行整改或因室內裝修、設備維護等局部停用消防設施、器材,單位采取了相關措施對該區域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消防監督檢查人員經調查發現當事人沒有主觀過錯的,也可不予處罰。
據了解,此次將17種消防違法行為單列成《不予處罰清單》,是總隊優化營商環境采取的重要舉措,也是對《山東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的重要補充。
“當然,舉報投訴以及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消防違法行為,不屬于不予處罰范圍,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后果輕微,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及時整改就可以消除隱患的,我們也會定期修訂《清單》,把它加進來。”陳兵處長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