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膠東在線
2023-08-26 00:06:08
原標題: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全市食用鹽等相關商品價格行為的提醒告誡函
來源:膠東在線
原標題: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全市食用鹽等相關商品價格行為的提醒告誡函
來源:膠東在線
全市食用鹽等相關商品生產經營者:
受“福島第一核電站核污水排放入海”消息的影響,我市可能出現食用鹽等民生用品、核污染檢測儀器(試劑)等相關商品(以下簡稱食用鹽等相關商品)價格異動問題。為保障食用鹽等相關商品價格秩序平穩,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轄區內各食用鹽等相關商品生產流通環節相關經營者提醒告誡如下:
一、食用鹽等相關商品生產經營者應履行的義務
食用鹽等相關商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遵循公平、合法、誠實守信的原則,合理制定食用鹽等相關商品價格。要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加強價格誠信建設和行為自律,不得侵害消費者的合法價格權益,自覺接受市場監管部門監管和社會公眾監督。食用鹽等相關商品銷售要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和價格公示制度,做到依法經營,質價相符,自覺維護食用鹽等相關商品市場價格秩序。
二、食用鹽等相關商品生產經營者應規范的價格行為
食用鹽等相關商品經營者要切實規范自身價格行為,不得實施下列價格違法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食用鹽等相關商品市場價格的行為;
(二)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食用鹽等相關商品市場價格秩序的行為;
(三)囤積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食用鹽等相關商品市場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行為;
(四)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變相提高食用鹽等相關商品價格的行為;
(五)使用虛假的、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手段實施價格欺詐的行為;
(六)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的行為;
(七)不按規定明碼標價,以及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食用鹽等相關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等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它價格違法行為。
三、食用鹽等相關商品生產經營者將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相互串通,操縱食用鹽等相關商品市場價格,造成食用鹽等相關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捏造、散布食用鹽等相關商品漲價信息,擾亂食用鹽等相關商品市場價格秩序,囤積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食用鹽等相關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1.不標明價格的;
2.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3.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4.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五)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本提醒告誡函發布后,全市食用鹽等相關商品生產經營者要認真對照上述提醒告誡要求,積極開展自查自糾,進一步規范食用鹽等相關商品價格行為。請社會各界、廣大群眾積極監督,發現上述有關違法行為的,可撥打12315 、12345進行投訴舉報,市場監管部門將密切關注投訴舉報和有關社會輿情,加大巡查檢查力度,依法嚴肅查處哄抬價格、串通漲價、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切實維護食用鹽等相關商品市場價格平穩有序。
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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