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棗莊日報
2023-07-31 09:37:07
原標題:棗莊市鋰電產業發展促進條例
來源:棗莊日報
原標題:棗莊市鋰電產業發展促進條例
來源:棗莊日報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發展
第三章 科研創新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鋰電產業高質量發展,培育壯大鋰電創新型產業集群,打造北方鋰電之都,推動綠色低碳轉型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鋰電產業發展促進的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鋰電產業,是指鋰電池研發、設計、生產、檢驗檢測、銷售、終端應用、回收利用以及鋰電池原材料、配套部件生產等相關產業。
第三條 鋰電產業發展遵循政策引導、創新驅動、產業協同、集聚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鋰電產業發展促進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鋰電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并督促落實鋰電產業發展促進政策,建立鋰電產業發展協調工作機制,研究解決鋰電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能源部門是鋰電產業發展的主管部門,負責規劃、協調和組織實施鋰電產業發展促進工作。
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督管理、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稅務、供電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鋰電產業發展促進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產業發展資金,對鋰電產業科技研發、產業引導、技術改造、人才招引、合作交流等予以支持。
第二章 規劃發展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鋰電產業的規劃引導,堅持全鏈條覆蓋、全區域布局、全周期服務,推動形成各具特色、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鋰電產業協調發展格局。
第七條 市能源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鋰電產業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鋰電產業發展規劃,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八條 建立健全鏈長、鏈主、聯盟融合聯動工作機制。鋰電產業鏈設置鏈長,負責統籌鋰電產業發展全局性工作,協調解決鋰電產業發展重大問題,推動產業鏈補鏈、延鏈、強鏈。產業鏈鏈主一般由行業龍頭企業擔任,引領帶動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協同發展。推動鋰電產業骨干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或者其他組織組建產業聯盟,加強企業配套協作和產業融合,發揮集聚效應,構建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合作共贏的產業共同體。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由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行業協會和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的鋰電產業發展戰略咨詢專家委員會,為鋰電產業發展規劃編制、政策措施制定、關鍵技術攻關、重大項目推進等提供咨詢意見。
第十條 市能源部門應當根據鋰電產業發展規劃,制定鋰電產業發展指導目錄、鋰電產業鏈圖譜,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市能源等部門建立客商庫和項目庫,瞄準產業鏈重點領域、缺失環節招引鋰電產業上下游配套關聯企業落戶,鞏固提升全產業鏈優勢。
市統計部門應當加強對鋰電產業的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根據市能源部門提供的鋰電企業名單提供統計數據。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培育集體商標,指導鋰電企業開展商標品牌建設,支持鋰電企業參與鋰電產業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制定工作。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積極培育鋰電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建立數字賦能推進機制,支持鋰電企業加大技術改造力度,推進數字化、智能化、網絡化融合發展。
第十一條 鼓勵鋰電企業通過資源勘探合作、股權收購、長期協議等方式建立市外資源基地,為鋰電產業長期發展提供資源支撐。
第十二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強化科學布局,支持利用現有停車場、港口碼頭、加油站、新建居民小區等場地資源有序開展充換電基礎設施和網絡建設。支持在文化旅游、公交、貨運、物流、環衛等領域推廣應用鋰電產品。
第十三條 支持廢舊鋰電池梯次綜合利用和綠色環保拆解回收,鼓勵建設廢舊鋰電池集中收集、存儲中心,打造鋰電池循環利用產業基地。
第十四條 支持國家鋰電池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升級檢測設備,擴展檢測項目和服務范圍,降低測試認證成本,打造鋰電產品檢驗檢測高地。
鼓勵鋰電企業開展鋰電產品檢驗檢測以及認證平臺建設。
第十五條 鼓勵市內鋰電企業加強供需合作,降低運輸成本,推動產業鏈上下游協同發展。 (下轉第三版)
(上接第二版)
第三章 科研創新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鋰電技術和產業創新體系,圍繞鋰電池研發制造、廢舊電池循環利用等培育申報一批高水平創新平臺,促進創業創新資源高效對接,推動關鍵核心技術突破,加快鋰電產業發展。
第十七條 支持大型企業與產業鏈上下游中小微企業組建創新聯合體,開展產業共性技術研發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構建協同創新、資源共享、融合發展的產業生態。
第十八條 依托山東省鋰電產業創新創業共同體平臺開展產業共性技術攻關,系統推進成果轉化、企業孵化、上市培育、公共平臺搭建、人才引進培養等核心任務。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飛地研發新型模式。支持企業通過自主建設、聯合研發、校企共建等多種方式在市外開展研發創新,借助外地高端人才優勢,形成研發成果,在本市實現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十條 推動開展鋰電基礎教育和應用型職業技能教育,在棗莊學院、棗莊職業(技師)學院等中高等院校設置鋰電相關專業。建立校企聯合機制,采用多種方式培養鋰電專業技能人才。
第二十一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行業協會和其他組織開展長周期、跨學科的鋰電產業基礎研究,承擔和參與國家、省、市重大科技項目。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科研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在職創業或者到企業兼職,從事鋰電產業領域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十二條 發揮棗莊市儲能基地示范引領作用,支持鋰電池生產企業提升儲能電池研發生產能力,加快發展儲能項目。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鋰電產業集聚發展服務機制,及時解決鋰電產業發展在資金、土地、人才、技術、數據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為鋰電產業發展提供良好發展環境。
第二十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優化監管方式,按照無事不擾、無據不查的原則實施監督檢查,提升執法效能,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第二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深化鋰電產業重點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務,完善領導幫包、專員推進、聯席會議等機制,積極推進鋰電項目納入省級重點項目名單。
第二十六條 財政、商務、稅務、海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指導和幫助鋰電企業依法享受稅費優惠政策,鼓勵鋰電企業積極開展進出口貿易活動。
第二十七條 市、區(市)應當制定人才引進優惠政策,定期開展專題招聘活動。支持鋰電企業以多種方式引進高層次人才、團隊以及創新創業項目,幫助解決引進高層次人才的戶籍、醫療、教育、住房和出入境等問題,并在項目申報、科研活動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綜合鋰電企業發展需要和專業技術人才崗位特點,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鋰電特色專業職稱評審。
工會組織應當積極指導鋰電企業創建勞模和工匠人才創新工作室,并給予政策資金支持。
第二十九條 加強對鋰電產業領域及其關鍵技術環節的知識產權保護。健全知識產權侵權舉報投訴制度,依法查處侵害鋰電企業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對鋰電產業在新增建設用地規劃空間和計劃指標配比上給予支持,保障鋰電產業發展合理用地需求。采取彈性年期出讓、先租后讓、租讓結合、長期租賃等多種靈活供地方式,做好鋰電產業土地供應工作。
第三十一條 支持鋰電企業建設新能源發電項目,推動綠色電力交易等政策實施,推進電力需求側管理,降低鋰電企業用能成本。
鋰電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單位應當協調完善管網等基礎設施建設,加強與天然氣供氣企業、蒸汽供汽企業的合作,降低企業生產成本。
第三十二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統籌協調能耗指標,為鋰電產業鏈重點建設項目提供保障。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探索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為鋰電產業項目建設拓寬排污指標來源渠道。
第三十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鋰電企業信貸激勵機制,運用風險補償、獎勵、增信、貼息等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通過創新金融產品、提供優惠利率和降低擔保費率等方式,為鋰電企業提供多元化、差異化融資服務,降低融資成本。
鼓勵金融機構為鋰電企業提供以應收賬款、知識產權、訂單、倉單、存貨、機器設備等權利或者動產為擔保品的擔保融資。鼓勵發展供應鏈金融,支持金融機構依托供應鏈核心企業的信用和交易信息,為上下游鋰電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第三十四條 按照政府引導、專業管理、市區聯動、良性發展的原則,推動棗莊新能源產業引導基金規范高效運作,重點投向鋰電產業核心企業和優質項目。
鼓勵各區(市)設立鋰電產業引導基金,建立與本地產業優勢和資源稟賦相結合的立體化基金配置體系。發揮基金招引作用,吸引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總部、生產基地、研發中心等落地棗莊,促進鋰電產業集聚發展。
財政、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探索建立金融機構、社會資本與鋰電產業引導基金協同聯動機制。
第三十五條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財政等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并指導鋰電企業上市,鼓勵引進市外鋰電上市公司遷址本市落戶。
第三十六條 探索設立鋰電法庭,推進涉及鋰電產業案件辦理集約化、審理專業化、服務精準化,及時高效化解矛盾糾紛。
第三十七條 建立健全鋰電行業組織,鼓勵其提供創業培育和輔導、知識產權保護、投資融資、技術研發、人才培養等服務。
第三十八條 鼓勵在本市舉辦鋰電產業領域的展覽、賽事、論壇、學術交流等活動,支持企業參與國際博覽、產業合作,推動鋰電相關產品在國內外示范應用。
第三十九條 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個人依照有關規定享受的鋰電產業資金補助、項目審批、人才待遇等方面的政策。
對不落實或者拖延落實的,當事人有權向有關單位投訴。承辦單位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與當事人溝通聯系,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對于特別復雜的,經承辦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法律、法規對辦理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公職人員在鋰電產業發展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制定扶持促進鋰電產業發展的配套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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