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時報
2022-11-13 15:46:11
原標題:山東出臺用人單位勞動人事爭議內部申訴和協商回應機制
來源:濟南時報
原標題:山東出臺用人單位勞動人事爭議內部申訴和協商回應機制
來源:濟南時報
為深化勞動人事爭議源頭治理,近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在全國率先制定發布《山東省用人單位勞動人事爭議內部申訴和協商回應參考指引(試行)》(以下簡稱《參考指引》),發生勞動人事爭議,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與另一方當事人約見、面談等方式協商解決。
《參考指引》共23條,將適用范圍擴大至全省行政區域內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聘用合同)、集體合同,執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方面存在問題的,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訴,也可以向用人單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反映。
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分別建立接待申訴、問題反映工作臺賬,詳細記錄勞動者基本信息、申訴或反映問題的內容、辦理結果等情況,實行首接負責制和“銷號式”管理,確保“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
一方當事人提出協商要求后,另一方當事人應積極作出口頭或者書面回應。五個工作日內不作出回應的,視為不愿協商。協商的期限由當事人書面約定,在約定的期限內沒有達成一致的,視為協商不成。協商達成一致,應當簽訂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可以向用人單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因客觀原因尚未建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的用人單位且未配備調解員的,《參考指引》要求明確1—2名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協調聯絡員從事本單位內部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和引導協商工作。
近年來,山東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格局逐步完善,爭議預防化解效能大幅提升。《參考指引》積極引導各級調解仲裁機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盡可能通過協商化解爭議,進一步往前延伸柔性化解爭議鏈條,健全完善了全省勞動人事爭議“預、協、調、裁、審、援”全鏈條全過程預防化解機制。
(濟南時報·新黃河客戶端記者羅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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