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海報新聞
2022-08-10 21:56:08
原標題:男子在微信群罵人五分鐘被拘十日罰三百元 律師解讀為何會這么處罰
來源:海報新聞
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張穩 呂樂 報道
8月10日,一則“男子微信群罵人五分鐘被拘十日”的消息登上微博熱搜排行榜,一度高居第二位,閱讀量過億,引發眾多網友熱議。
記者注意到,此事發生于吉林白城大安市。據大安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公眾號消息,近日,大安市公安局海坨派出所接到轄區居民貢某報警稱,其被同村居民韓某在微信群內無端辱罵。
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展開調查,及時固定證據,并依法將韓某傳喚到派出所。據大安市公安局海坨派出所民警表示,通過查看微信聊天記錄發現,韓某辱罵的時間長達五分鐘左右,且語言粗糙、氣焰囂張,給貢某本人造成極大的心理傷害,人格嚴重受到了侮辱。
韓某在派出所接受調查
韓某對其在微信群內辱罵他人的行為供認不諱。據韓某交代,其本人與貢某并無糾紛,平日里關系還算不錯,當天只是因為幫助其同村村民打抱不平,便在微信群內對貢某無端辱罵,就是為了泄憤。
據警方介紹,目前,韓某因故意辱罵他人,被大安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三百元的行政處罰。
那么,韓某上述行為被行政拘留十日,到底有何法律依據?在微信群內隨意辱罵他人,通常又會受到什么樣的處罰?
山東法策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法水告訴記者,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張法水說,韓某在微信群里公然辱罵他人,時間長達5分鐘,應該說情節是較重的,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節較重的情形,所以被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三百元。“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和我們在公共場所一樣。在網絡空間當中,我們每一個人也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不得有任何違法的言行。如果出現違法言行,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現實生活當中,很多人有種錯覺,認為在網上或者在微信群里罵人,又不是當面罵人,怎么就要受到處罰?”張法水說,無論在公共場所還是在網絡空間,這些行為對人產生的侮辱、恐懼等負面影響是一樣的,社會危害性是一樣的,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記者注意到,近年來,因在微信群辱罵他人而受到法律懲處的新聞時有發生。
2021年7月,遼寧一網民在鄭州遭受暴雨災害之際,在微信群內公開辱罵受災中的河南人民,并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報警后,迅速開展偵查工作,并將違法嫌疑人王某某查獲。經調查,王某某對其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王某某因其尋釁滋事行為被行政拘留十日。
2021年12月4日,商都縣一居民在兩個微信群內,持續3個小時不斷辱罵他人。經查,此人為新海子村民王某,因不滿情緒,酒后無事生非、故意制造事端,在微信群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商都縣公安局三虎地派出所民警依法對王某進行傳喚,王某到案后對其尋釁滋事行為供認不諱,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十日。
2020年4月9日,賓陽縣公安局特巡警大隊在縣城湖景花園路口執勤,執勤場景被一過往居民拍攝成小視頻發到湖景花園一業主微信群里。不曾想,一居民竟突然冒出不堪入目的話辱罵警察。有居民報警后,涉事男子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五百元。
2019年11月17日,中山市三角鎮一男子楊某因不滿意其女兒英語老師布置作業的行為,在家長微信群中多次用粗言穢語辱罵老師,造成惡劣影響。經審查,楊某承認其在家長微信群中辱罵老師的行為,楊某因涉嫌公然侮辱他人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此外,在網絡發布不實言論也同樣違法。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審核:辛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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