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銳大眾
2018-09-06 15:22:09
9月6日上午,由淄博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菏澤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部長王永江受賄一案,在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對檢察機關指控王永江受賄1042萬余元的事實全部予以認定,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擔任菏澤市單縣人民政府副縣長、代縣長、縣長、中共單縣縣委書記、菏澤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單縣某公司、某集團有限公司、某鎮黨委書記等單位和個人在土地手續辦理、政府扶持資金兌付、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家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42.2685萬元。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永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永江主動交代組織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積極退繳部分贓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判決:王永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扣押查封在案的金條7條、金塊2塊、金元寶1個,大眾POLO轎車1輛、豐田普拉多越野車1輛,人民幣446.2405萬元予以追繳,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王永江當庭明確表示不上訴。
(新銳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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