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膠東在線
2018-08-12 10:55:08
“老賴”夫妻隱匿千萬財產被判刑
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依法懲處拒執罪典型案例
膠東在線8月12日訊(通訊員 郭宏偉) 依法打擊拒執犯罪,是全市法院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8月10日,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依法懲處拒執罪典型案例,曝光老賴行為并給予警示。
龐某國拖欠賣車款被判刑一年半
2011年8月13日至2012年3月28日期間,山東某汽車有限公司與山西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陸續簽訂礦用自卸車銷售合同,由山西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代理銷售山東某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礦用車151臺,貨款共價值人民幣8000多萬元,后山西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支付部分貨款,余款人民幣6120萬元未支付。
2013年3月21日,山東某汽車有限公司向蓬萊市人民法院就山西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拖欠汽車欠款一案申請支付令,蓬萊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發出(2013)蓬民督字第2號支付令,確認山東某汽車有限公司所主張的貨款和違約金共計64074506.5元,山西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異議。
2013年5月3日,山東某汽車有限公司向蓬萊市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述支付令,2014年11月7日,經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指定山東省海陽市人民法院對該案執行。立案后,執行人員立即趕到山西省太原市,尋找被執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龐某國,但龐某國拒不配合執行,并把執行人員送達的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扔到地上,將執行人員強行推出其辦公室 。
2016年5月4日海陽法院將被執行人涉嫌構成拒執罪的相關證據材料移送至海陽市公安局,并配合公安人員去太原、大同、宿州、徐州、南京等地繼續調查取證,查詢被執行人山西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龐某國銀行流水情況、國稅稅收情況、工商登記情況,將證據進一步補充完善。
海陽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6日對龐某國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偵查,將被執行人龐某國列入網上協查,不久被執行人龐某國被沈陽公安控制,隨即海陽市人民法院 執行人員協同海陽公安人員趕赴沈陽辦理相關移交手續。龐某國主動提出,愿意配合海陽法院工作,將查封的相關車輛追回,履行法律義務。
2016年8月17日,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龐某國來海陽法院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到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該案案款200萬元,返還工程車40臺(已交付申請執行人)。
針對龐某國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海陽市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6月7日向海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海陽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5日作出刑事判決:判決龐某國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柳某梅拒不交出孩子撫養權被判刑
被告人柳某梅的前夫劉某超于2015年1月27日向萊陽市人民法院起訴請求離婚,萊陽市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判決,準許劉某超與被告人柳某梅離婚,婚生女孩劉某某由劉某超撫養。判決后,被告人柳某梅因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15年11月10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后,被告人柳某梅拒不將劉某某交給劉某超撫養,經萊陽市人民法院執行局多次執行,被告人柳某梅仍拒不履行,萊陽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對柳某梅司法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柳某梅經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法院判決確定的義務。
2017年10月2日柳某梅因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萊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萊陽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7年10月13日柳某梅被刑事拘留期間,其家屬代其將劉某某的撫養權交給劉某超。2018年1月9日,萊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柳某梅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萊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萊陽市人民法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柳某梅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為維護法院裁判的嚴肅性和公信力,打擊拒執犯罪,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柳某梅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柳某梅當庭表示服判。
范某坤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獲刑一年零二個月
2015年下半年,棲霞108戶果農將自產的蘋果儲存在曹某全開辦的棲霞市寺口鎮某冷庫,儲存蘋果總數量為98萬千克。
2015年11月17日,因曹某全與王某康、范某坤存在其他債權債務糾紛,曹某全將果農儲存的蘋果未征得果農同意私自交給王某康、范某坤用于抵頂其所借債務,其中交給范某坤1027箱,價值93萬元。2015年11月19日,棲霞市人民法院保全查封了該1027箱蘋果,指定范某坤保管。2016年3月,范某坤將該1027箱蘋果非法處置。
2018年1月16日,山東省棲霞市人民檢察院以范某坤犯非法處置查封扣押的財產罪,向棲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棲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范某坤明知是查封、扣押的蘋果而進行非法處置,侵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其行為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
郭某東拒不賠償鄰居違約金獲刑一年零三個月
申請執行人郭某田與被執行人郭某東相鄰關系糾紛案,經棲霞市人民法院審理終結,判決郭某東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將郭某田的院墻及廁所恢復原狀,向郭某田支付違約金2萬元。郭某東不服,提起上訴,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的終審判決,判決于2014年6月13日發生法律效力。
判決生效后郭某東未自動履行,2014年8月5日,郭某田申請棲霞法院強制執行,棲霞法院立案后,向郭某東發出執行通知和執行傳票,但郭某東未在限定期限內自動履行。后棲霞法院對其司法拘留兩次,但郭某東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
2017年9月,郭某田以郭某東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棲霞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被執行人郭某東的刑事責任。2017年10月23日,經棲霞法院決定,郭某東被棲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在法院審理期間,郭某東與郭某田達成和解協議,賠償郭某田違約金2萬元及院墻、廁所恢復修建費用1萬元,郭某田表示諒解,同意法院從輕處理。
棲霞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東在判決執行期間,多次推諉拖延執行,經法院兩次拘留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嚴重損害了法院生效裁判的法律權威,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于郭某東審理期間認罪悔罪,主動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并取得自訴人諒解,依法判處被告郭某東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緩刑兩年。
姜某和孔某夫婦躲債隱匿財產均被判刑5年
2002年,姜某和其妻孔某向煙臺某銀行借款40余萬元用于購買車輛,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連帶保證保險責任。事后,姜某和孔某未能如期還款,銀行便將二人訴至芝罘區法院。法院依法審理后判決姜某和孔某歸還相應本金及利息。
判決生效后,姜某和孔某仍未按判決履行義務,由于承擔連帶保證保險責任,保險公司便向銀行墊付全部案款,并向法院申請執行,請求追償為姜某和孔某支付的墊付款和逾期履行期間的雙倍利息。
2005年12月,芝罘區人民法院立案后,由于查找不到姜某及孔某下落,其名下也無財產可供執行,法官暫時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10年間,申請執行人和法院一直在尋找二人下落,查找其財產情況,但始終沒有眉目。
2016年1月,申請執行人向芝罘區法院遞交三份韓國公證文書,證明二人在國外擁有房產及車輛,申請恢復執行并要求對兩被執行人以拒執罪移送公安機關。
經查,姜某和孔某在2006至2016年間,多次更改姓名,并辦理虛假戶籍和身份證明。除了上述貸款糾紛外,2002年至2005年間,姜某和孔某在牟平區、芝罘區等地與某農村信用社等有多起借貸糾紛。
市中級人民法院、芝罘區人民法院及牟平區人民法院曾共計作出11份民事判決,判令被告人姜某和孔某向債權人給付共計700余萬元。
上述判決生效后,姜某和孔某依然不為所動,仍以沒錢為由拒不履行給付義務。為逃避以上系列判決的執行,2006年至2016年間,姜某單獨或伙同孔某將房產35套、汽車6輛、車庫3個、車位2個、現金661萬余元隱匿,并無償轉讓房產2套,致使法院的判決無法執行,財產總價值合計人民幣4000余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二被告人更改姓名之后,長期共同在外躲避債務,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隱匿的財產達數千萬之多,其情節特別嚴重,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判決被告人姜某、孔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均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于某某撞傷人拖延7年不賠償
2010年1月3日,李某騎摩托車載著妻子姜某浩正常行駛,被于某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撞倒,姜某浩倒地后,又被劉某某駕駛的小轎車二次碾壓,經萊陽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責任認定,于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姜某浩和李某不負責任。
經鑒定,姜某浩損傷構成一級傷殘,2010年12月,姜某浩將于某某和劉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賠償醫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97萬余元。法院重審后依法判令兩被告按責任劃分共賠償原告79萬余元,并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判決生效后,因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萊陽法院于2013年3月對被執行人劉某某拘留,拘留后,劉某某有悔過表現,交款1.5萬元,并于當日,與原告達成協議,劉某某每年支付給原告2萬元,直至支付完畢。
主要責任人于某某一直未履行判決,并且還將肇事重型自卸貨車出售,售得車款10萬元,原告申請立案執行后萊陽法院多次到于某某處讓其履行判決,于某某一直拒絕履行判決,并將名下的房屋和其它財產進行了轉移、變賣和隱匿。
2014年1月9日,萊陽法院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對于某某司法拘留15日,實施拘留后,于某某仍未有積極表現,一直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
此時,因病致殘的姜某浩一家生活陷入了絕境,一方面拿不到應有的賠償款,另一方面住院治療康復每天都需要大筆花費,其丈夫又因為需要全天候對其進行護理而喪失了生活來源,這對于原本就不富裕的農村家庭來說,更是雪上加霜。
在這期間,執行法官做了大量工作,不僅對于某某名下的房產、銀行賬戶等進行了查封,窮盡一切手段進行財產查控,而且通過司法救助,向申請執行人提供司法援助,解決其燃眉之急。
2016年7月,萊陽法院以于某某構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罪向公安機關提出立案偵查,2017年10月,公安機關審查后,認為本案不符合立案條件,未予受理。
2018年5月,最高法院打擊拒執刑事自訴解釋實施后,萊陽法院馬上向申請人姜某浩做出釋明,引導其走自訴程序。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刑事法官對被執行人進行了刑事法律講解,被執行人全家壓力很大,為了減輕刑事責任,被執行人的父親自愿幫助其履行相關義務,隨后,自訴人姜某浩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并提出撤回自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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