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銳大眾
2017-12-14 09:43:12
新銳大眾 記者 肖芳 通訊員 尚靜
近日,平度法院在處理一對夫妻的離婚官司時,判決書中使用平實溫情的語言,最終判決不準離婚。這份“走心”的判決書被原告的代理律師發到朋友圈點贊,引起網友大量轉發。
寫這份判決書的人叫李培亮,是平度法院的一名80后審判員。“我也沒想到原告的代理律師轉發后會引起這么大的反響。當時寫的時候和平時一樣,也沒有刻意。”李培亮說。
女方哺乳期提出離婚,男方同意
這起離婚官司發生在今年8月,原告孫某某和被告王某某都是20歲出頭的90后。2014年秋天,兩人經人介紹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2016年10月登記結婚,2017年5月生育一女。原本應當是一個幸福的三口之家,但女方卻在孩子僅2個月的情況下,以性格不合為由訴至法院請求離婚。被告王某某表示同意離婚。
賭氣離婚愛意仍在,不準離婚
原、被告雙方均同意離婚,這本是一起可以輕松結案的離婚案件。但主審法官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二人有戀愛兩年的感情基礎,所有矛盾都是因孩子和家庭瑣事引起,并無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具體事實。被告每天打游戲無所事事,對家里大小事不管不問,沒有很好的轉換到父親的角色。原告正處在哺乳期,情緒很不穩定,照顧孩子已經力不從心,被告的散漫更是讓她感到沮喪。原、被告都缺乏家庭責任感,有負氣心理。庭審中主審法官注意到,二人雖有“孩子”般的爭吵,但言語間仍難掩關心愛意。最終,雖被告同意離婚,但法官判決不準離婚。
溫情書寫,律師雖敗猶榮轉發點贊
主審法官李培亮在判決中以法服人,以情動人。希望原、被告珍惜來之不易的婚姻,學會體諒、奉獻和承擔責任,在字里行間體現出人文關懷。雖未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但原告律師在收到判決書后,對法院的處理方式仍然高度贊揚,并在朋友圈曬出判決書。這份充滿“人情味”的判決,讓當事人共同面對婚姻中的挫折,感受到了司法的關懷,“接地氣”的表達也得到了當事人及律師更多的共鳴和認可。
附判決書原文: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在地圖中查看
民 事 判 決 書(2017)魯0283民初6047號
原告孫某某,女,1996年1月28日生,漢族,農村居民,住平度市店子鎮。
被告王某某,男,1994年1月14日生,漢族,農村居民,住平度市大澤山鎮。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培亮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金奎、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某某訴稱,2014年秋天,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于2016年10月9日依法登記結婚,婚后于2017年5月1日生一女兒王小某。因為雙方認識時間較短,性格差異較大,原、被告在婚后沒有建立起感情,夫妻雙方經常吵架,導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離婚;2、婚生女王小某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撫養費1200元/月;3、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某某辯稱,我同意離婚。撫養費根據法律規定承擔。
經審理查明,原告孫某某與被告王某某于2014年秋天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兩年后于2016年10月9日登記結婚,于2017年5月1日生育一女王小某,現跟隨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共同生活期間雖偶爾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但未達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原、被告自2017年5月份開始分居至今。原告于2017年7月4日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表示同意離婚。
雖然被告同意離婚,但本院針對原、被告年齡較小、女兒尚幼的具體情況,為雙方作了長時間的調解和好工作。調解過程中,本院發現原、被告之間并無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具體事實。原、被告系自由戀愛兩年后登記結婚,婚前感情基礎較好,雙方發生矛盾和沖突的主要原因是二人年齡較小便結婚、生育子女,在從個人生活向家庭生活轉化的過程中不能妥善應對其中出現的問題,導致爭吵不斷發生。但雖經本院調解,原、被告并未和好,庭審繼續進行。
庭審中,原告要求撫養婚生女王小某,并要求被告承擔撫養費1200元/月,被告則稱自己現在沒有工作,只能承擔撫養費500元/月。原告聽到被告的該意見后表示不要孩子了,被告聽到原告的意見后未經法庭許可,無故退庭。被告退庭后,原告表示要求被告承擔撫養費900元/月。大約半個小時后,經本院電話傳喚,被告回到法庭,自行與原告調解。雙方商談約一個小時后,原告同意暫時撤訴,并提交了落款日期為2017年9月7日的撤訴申請1份,向法庭說明,若庭審結束后一個月內原、被告和好,則原告撤訴,若一個月內雙方不能和好,則撤訴申請作廢。
庭審結束一個多月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電話通知法庭,原、被告并未和好,要求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結婚證1份、出生證明1份以及當事人陳述記錄在案佐證,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夫妻之間應當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共同努力維護家庭的和睦、幸福。夫妻雙方對家庭生產、生活應及時溝通,妥善安排,消除誤會。本案中,原告孫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雖然結婚時間不足一年,但結婚前經過了長時間的戀愛,雙方互相了解,婚前感情基礎較好。日常生活中雖有矛盾發生,亦屬夫妻相處中的正常現象,未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雙方互相寬容,不計前嫌,妥善溝通,婚姻關系可以維持。
常言道,“生兒育女,人生喜事”。原、被告自由戀愛后登記結婚,女兒王小某系二人愛情的結晶,雙方理應倍加珍愛,共同將女兒撫養長大。原、被告現在正處于婚姻的磨合期,在從個人向父母轉化的過程中,必然會遇到很多問題,雙方應正確面對這些問題,互相體諒、互相幫助,共同將自己融合到新的家庭生活中。若遇到一些問題、發生幾次爭吵就輕易離婚,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任,更是對孩子的不負責任,本院不愿看到一對恩愛的年輕的夫妻勞燕分飛,更不忍看到一個嗷嗷待哺的幼兒失去父母。
庭審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均同意調解,且被告離開法庭后又回來與原告自行調解,說明雙方都有和好的意向,也說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因此,原告孫某某要求與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的訴請,在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情況下,依法不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孫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孫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李 培 亮
二○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董 玉 蕾
書 記 員 張 曉 松
(注:根據民訴法相關規定,離婚訴訟涉及個人隱私,故本案相關當事人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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