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日報
2017-01-12 15:25:01
國家工商總局1月11日公布《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不適用退貨的商品范圍和商品完好標準、退貨程序、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據悉,《辦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不適用規定商品應明確標注
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四類商品
消費者定做的商品
鮮活易腐的商品
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交付的報紙、期刊
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進行明確標注
此外,三種性質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這些商品包括,拆封后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對以上商品,網絡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的確認程序,供消費者對單次購買行為進行確認。如無確認,網絡商品銷售者不得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
《辦法》要求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具體判定標準包括: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計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裝被損壞;電子電器類:進行未經授權的維修、改動,破壞、涂改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指示標貼、機器序列號等,有難以恢復原狀的外觀類使用痕跡,或者產生激活、授權信息、不合理的個人使用數據留存等數據類使用痕跡;服裝、鞋帽、箱包、玩具、家紡、家居類:商標標識被摘、標識被剪,商品受污、受損。配件及贈品也應一并退回
《辦法》明確了退貨程序: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網絡商品銷售者發出退貨通知,七日期間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
消費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消費者購買商品時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支付手續費的,網絡商品銷售者退款時可以不退回手續費。商品退回所產生的運費依法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而消費者參加滿足一定條件免運費活動,但退貨后已不能達到免運費活動要求的,網絡商品銷售者在退款時可以扣除運費。消費者退貨時應當將商品本身、配件及贈品一并退回。贈品包括贈送的實物、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形式。
《辦法》規定,網絡商品銷售者未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擅自以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或者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辦理退貨手續,或者未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的退貨地址、退貨聯系人等有效聯系信息,致使消費者無法辦理退貨手續;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將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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