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稅務報
2024-08-12 09:27:08
原標題:隱藏在完稅執照中的“隨征耗銀”
來源:中國稅務報
原標題:隱藏在完稅執照中的“隨征耗銀”
來源:中國稅務報
在齊魯稅史館收藏有一件清末稅收文物,是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青州府益都縣(今山東青州)知縣為完納當年“地丁正銀”及“隨征耗銀”的農民王子明開具的執照(清代對各類稅票及其他一些收執為憑的收據的統稱)。
“地丁正銀”,即清政府對耕種土地的農民按規定征收的田賦正額;“隨征耗銀”則是依據應納地丁正銀一并征收的火耗銀。
清初沿襲明制,朝廷要求各行省交至戶部的稅款須以五十兩銀錠為一單位,各行省衙門將征收到的碎銀熔成合規制的銀錠上繳,而熔鑄過程中銀兩會產生損耗,這就是“火耗”。當時,官府為了填補損耗導致的虧空,讓農民負擔這些火耗折損,在其繳納地丁正銀時附加收取火耗銀。由于州縣衙門可以自行確定火耗銀附征率,有的便將每兩正額稅銀所應附征的火耗銀加至數錢(古代白銀一兩等于十錢),所征火耗銀遠多于彌補損耗的實際需要,在據實抵補實際損耗后會產生超過正額稅銀數量的盈余,又稱“羨余”。
由此,由火耗和羨余組成的“耗羨”,作為正額稅銀之外的特殊收入,令不少州縣官吏垂涎不已。他們以俸祿不足以維持生計、衙門經費短缺為由,明里暗里侵占、挪用耗羨銀,或將其據為己有,或用于饋送上司。
清雍正年間,皇帝發現此問題的普遍性、嚴重性,便于雍正二年(1724年)在全國范圍內推行“耗羨歸公”,規定火耗的征收率不得超過稅收正額的兩成,由各省統一征課,“將通省一歲所得耗銀提存司庫”,然后依定額、按級別、按績效將其部分作為“養廉銀”補貼給官吏。
火耗的征收一直持續到清末,但“耗羨歸公”的執行效果卻在乾隆朝之后大打折扣。雖然“耗羨歸公”讓火耗銀征收變得規范化,規避了地方隨意攤派的行為,但卻觸碰了不少官吏的既得利益。“養廉銀”的分配標準也不公允,有的地方官吏還是難以應付日常開銷,繼續從火耗征收中打主意。到嘉慶、道光年間,濫征加派之風又在一些地方死灰復燃,清末的火耗銀實際附征率大致維持在10%到20%之間。
收藏于齊魯稅史館的這張“執照”就是清末地方州縣衙門仍在征收火耗銀的實物證據。該執照呈淺灰色、豎條狀,由青州府益都縣衙提前統一印制,在年底組織征收當年地丁銀時填開給花戶王子明。執照上寫了地丁正銀的完納金額,也提到了“隨征耗銀”,卻沒說征了多少。
再仔細看“年月日”下方、“編號”右側的空白處,還有幾個字符,這是用蘇州碼子(一種民間商業記賬符號)草書的“一分一厘二毫”,這個數字恰是“實征地丁正銀壹錢壹分貳厘”的十分之一。據此可推斷,這個“一分一厘二毫”應是火耗銀金額,與朝廷“不得超過正稅二成”的規定一致。為什么執照上不直接標明火耗銀金額?究其原因,大概是火耗銀并不屬于朝廷所征收的正稅,而是“稍取于正稅之外,以補折耗之數”的“附加稅”,且征收率較高,顯得不合理,更談不上名正言順。因此,它的存在只能隱藏在執照的一個空白處。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菏澤市定陶區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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