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2024-08-07 09:48:08
原標題:需以證據事實和可靠經驗知識為基礎
來源:法治日報
原標題:需以證據事實和可靠經驗知識為基礎
來源:法治日報
山東大學法學院武飛在《法律科學》2024年第3期上發表題為《情理推斷的司法論證》的文章中指出:
司法裁判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認定事實需要以證據為根據。在司法過程中,當待證事實缺少直接證據證明時,就必須依賴間接證據,這類情形便需要借助情理推斷來認定案件事實。
情理推斷是一種重要的事實推論方法。與其他司法證明方法相比,經驗知識等內容在情理推斷過程中發揮著更為重要的作用。情理推斷具有突出的個體性特征:一方面,這些個體性特征是包括情理推斷環節在內的司法行為固有的,是獨立審判權的一部分,其權威應得到尊重;另一方面,它可能將案件事實認定帶離正確軌道,在事實層面嚴重違背社會認知,在規范層面亦無法滿足刑事司法證明標準的要求,增加了情理推斷結論的不可控性。情理推斷過程易引發先入為主預設立場、利用經驗過度聯想建構案件事實等認知風險。因此,作為情理推斷結果的案件事實需要證成。
作為情理推斷大前提的經驗知識的可靠性證成,應以符合社會大多數人的認知為主要依據,即情理推斷的依據和結果應符合社會主流價值觀和共同認知,這樣才具有較為普遍的可接受性。
情理推斷是以經驗知識作為大前提,以證據事實作為小前提,它的推論需要建立在證據事實的基礎之上。經驗可以幫助我們認識事實,但不能代替事實,作為推理小前提的證據事實不可或缺。情理推斷是從已知事實推論未知事實,推理過程必須保持論證過程的完整性,尤其是不能缺少作為證據事實的小前提。證據材料提供了情理推斷的基礎事實,情理推斷的關鍵在于識別或獲取基礎事實與認定事實間的常態聯系,這也與證據的相關性問題密切關聯。相關性的核心問題是,一個證據性事實能否與事實認定者先前的經驗知識聯系起來,從而允許該事實認定者理性地處理并理解該證據。此時情理推斷論證的重點便在于對大小前提之間邏輯關系進行檢驗,以明確這種事物間常態聯系的正當性或合理性。
總之,司法過程中的情理推斷需以證據事實和可靠的經驗知識為基礎。同時必須看到,情理推斷的邏輯結構具有開放性,訴訟過程中可以根據不斷加入的新信息而調整情理推斷的結論,因此它具有可廢止性。同時,情理推斷過程的動態性和開放性提醒我們,法官可以在任何一個環節進行審視和檢驗。如果推論結果與一般社會公眾認知有所不同,并不意味著它必然是錯誤的,而是要求法官對小概率事件的事實認定承擔更重的論證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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