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6月26日訊 據新京報報道,6月23日晚,河南商丘永城市發生一起刑事案件,一名書法家靳某在酒店將一名女子殘忍殺害后潛逃。6月24日,永城市公安局發布懸賞通告,對靳某展開抓捕。
警方懸賞通告顯示,嫌疑人靳創民身高170厘米左右,體態微胖,案發時身著白色短袖T恤,左胸口NIKE標志,黑色休閑褲。
警方懸賞通告。圖源:永城市公安局
記者從當地相關部門了解到,靳創民與遇害女子均不是永城市新城區轄區居民,兩人系臨時入住酒店,案發后女子遺體暫存當地殯儀館。
據資料顯示,靳創民成名前以家電維修為生。后因熱愛書法,成為多家協會機構的會員。目前為河南省書法家協會會員,還任河南中州文博書畫院副院長、河南文博書畫院副院長等職務。
靳某將受到何種法律懲罰?案發的酒店有賠償責任嗎?對此,頭條號法律認證作者 @顏回說法 從法律角度進行了解讀:
首先,從報道看,本案靳某涉嫌的是故意殺人罪而非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主觀上都可以造成被害人死亡,關鍵區別是犯罪主觀不同,前者是殺人故意,而后者是傷害故意。
具體到本案,根據報道,嫌疑人當場殺害女子后就逃離現場,說明其主觀上有殺人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殺人行為,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前,對于靳某來說,最好的選擇就是向警方投案自首,爭取從輕處理,理由是:一方面,根據現有的技術手段,視頻監控,靳某可以說是插翅難逃;另一方面,刑法規定,犯罪以后主動投案自首,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所以,從上面分析來看,靳某除了投案自首,再別無出路。
其次,根據報道,本案案發在酒店,酒店具有賠償責任嗎?
民法典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具體到本案,被害人和靳某一同進入酒店后,突然作案,酒店并沒有辦法予以阻止,只要事中或者事后積極報警,配合警方調查就可以免除賠償義務,但可以從人道主義角度考慮,給予被害人一定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