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9月4日訊 近日,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退休后的葉某在一廣告公司打工,某天在上班路上被某公司員工鄭某撞傷,鄭某全責。葉某要求鄭某、某公司、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6余萬元。
經查,2019年3月11日,某公司員工鄭某上班時間駕駛小型貨車,由某酒店借用非機動車道上機動車道過程中,與非機動車道上自東向西行駛的葉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葉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經交警支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鄭某負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當日,葉某至醫院住院治療30天,醫院診斷為:骨折病、多發性軟組織疾患等。經鑒定,葉某構成十級傷殘。葉某長期在城市生活,雖已過退休年齡,但自2015年3月份起一直在廣告公司當印刷員,工資每月2500元,因受傷不能如期上班。
經了解,鄭某駕駛車輛為某公司所有,該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葉某訴至法院,要求鄭某、某公司、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6余萬元。
葉某雖然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是并無相關證據顯示其喪失勞動能力,根據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葉某損傷后的誤工期限評定為150天,說明葉某具有勞動能力、存在合理的誤工期限,故其主張誤工費于法有據。
葉某稱自己從事印刷員工作,與公司未簽訂勞動或勞務合同,勞務報酬每月以現金方式發放,每月2500元,并提交誤工證明證實其主張。保險公司對此雖有異議,但其并未提供足以否定的相反證據證實葉某無職業以及收入情況不真實。
因此,法院認為葉某交通事故前處于工作狀態,所獲勞動報酬尚屬合理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