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7月11日訊 就在昨天,《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發布,從申報條件、評審程序、獎勵及經費、評審監督等方面明確山東省省長質量獎(下文簡稱“省長質量”)的具體管理內容。
閃電新聞記者了解到,省長質量獎是山東省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每兩年評選一屆,每屆受表彰的單位和個人不超過10個。自2009年設立至今,省長質量獎已成功評選了7屆。而第八屆山東省省長質量獎評選工作已于今年4月正式啟動。
根據《通知》,省長質量獎主要授予質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創新能力強、品牌知名度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突出的單位以及質量工作成效顯著、對促進山東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對獲得省長質量獎的單位,山東省政府將對其頒發獎杯、獎牌和榮譽證書,并給予200萬元獎勵;對獲得省長質量獎的個人,將對其頒發獎杯、獎章和榮譽證書,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申報省長質量獎的單位需具備主體業務正常運行5年以上,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領域(簡稱“四新”領域)單位正常運行3年以上;近3年來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和質量水平位居國內同行業前列;品牌優勢突出,美譽度高,質量水平高,具有良好的質量信用記錄;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無因單位責任導致顧客投訴的突出問題;近3年內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等基本條件。
除此之外,記者注意到,《通知》還特別鼓勵創新能力強、質量管理水平先進、符合產業發展方向、成長性較強的中小型單位,特別是“四新”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獨角獸企業、瞪羚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以及能夠帶動區域經濟發展、具備良好經濟社會效益的現代農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新型服務業、公共服務業等行業的單位積極申報。
根據《通知》,已經獲得往屆省長質量獎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重復申報;曾申報但未獲得往屆省長質量獎的單位和個人,可繼續申報。
《山東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將從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9日。2016年6月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政發〔2016〕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