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7-02-27 19:31:02
齊魯網2月27日訊(記者李俊峰 高杰)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交通運輸部、中宣部、中央文明辦、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等36個部門日前聯合簽署《關于對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車輛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簡稱《備忘錄》),對失信當事人實施3個方面26項聯合懲戒措施,限制失信當事人的市場準入、行政許可、融資、部分高消費、享受優惠政策等行為。 交通運輸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公布的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車輛的相關責任主體,包括:貨運源頭單位、道路運輸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貨運車輛和貨運車輛駕駛人。 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聯合懲戒對象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 (一)限制或禁止失信當事人的市場準入、行政許可。 包括嚴格道路運輸市場準入、限制企業經營的審慎性參考、限制取得生產許可、限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限制參與工程等招投標、限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供新增項目核準時審慎性參考等八項措施。(二)對失信當事人加強日常監管,限制融資和消費。
包括加強貨車生產和改裝、重點貨源單位、重要路段和節點、安全生產監管,將失信人違法超限超載記分情況供駕駛證審驗換發時參考,將失信記錄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時審慎性參考,從嚴審核企業債券發行,限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高鐵等部分高消費行為等十項措施。
(三)限制失信當事人享受優惠政策、評優表彰和相關任職。 包括限制其獲取政府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限制其享受運輸綠色通道等優惠性政策、在納稅信用管理、成為海關認證企業、評優表彰、在事業單位或生產經營單位任職等方面采取限制或禁止措施等八項措施。
附:
《關于對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車輛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全文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等文件精神及“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總體要求,著眼于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交通運輸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商務部、文化部、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林業局、旅游局、法制辦、銀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全國工商聯、鐵路總公司等部門就針對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車輛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措施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聯合懲戒對象 聯合懲戒對象為交通運輸部門根據《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界定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行為和相關責任主體有關事項的通知》(交辦公路﹝2017﹞8號)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等有關規定,公布的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車輛的相關責任主體(以下簡稱失信當事人)。包括:貨運源頭單位、道路運輸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貨運車輛和貨運車輛駕駛人。上述聯合懲戒對象,由交通運輸部定期匯總后提供給簽署本備忘錄的各部門。
二、聯合懲戒措施
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聯合懲戒對象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相關依據和實施部門見附錄)。
(一)限制或禁止失信當事人的市場準入、行政許可。
1.依法嚴格道路運輸市場準入。
對失信當事人進入道路運輸市場依法實行限制性管理措施。由交通運輸部實施。
2.限制企業經營的審慎性參考。
對失信當事人依法采取取消交通運輸領域相關經營資質或限制性經營等措施。將失信狀況作為失信當事人重新從事營業性運輸審批的審慎性參考依據。由交通運輸部等有關市場監管部門實施。
3.依法限制取得生產許可。
對失信當事人申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依法予以限制。由質檢總局實施。
4.依法限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協助查詢政府采購項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由財政部實施。
5.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對失信當事人申請用地或參與土地競買進行必要限制。由國土資源部實施。
6.依法限制參與工程等招投標。
在一定期限內依法限制失信當事人參與投標活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實施。
7.限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
對失信當事人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予以限制。由安全監管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等有關部門實施。
8.供新增項目核準時審慎性參考。
為失信當事人新增項目的核準提供審慎性參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實施。
(二)對失信當事人加強日常監管,限制融資和消費。
9.加強貨車生產和改裝監管。
對失信當事人從事貨車生產、改裝等經營活動加強審查和監督檢查,對失信當事人加強道路查糾。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實施。
10.加強重點貨源單位監管。
對煤炭、鋼材、水泥、砂石、商品車等貨物集散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經營人、管理人進行排查,加強上述重點貨運源頭單位貨物裝載工作的監督檢查,杜絕超限超載車輛上路行駛。由交通運輸部和各有關部門實施。
11.在重要路段和節點加強對失信當事人的監管。
在貨運運輸主通道、重要橋梁入口、高速公路入口處等重要路段和節點,加強對失信當事人超限超載情況的重點監測,禁止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車輛進入高速公路和上橋行駛。由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實施。
12.供駕駛證審驗換發時參考。
將失信當事人違法超限超載的記分情況,作為其駕駛證通過審驗和換發的重要參考。由公安部實施。
13.加強安全生產監管。
將失信當事人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建立常態化暗查暗訪機制,不定期開展抽查。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抽查,每年至少約談1次其主要負責人;發現有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由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監管總局等有關部門實施。
14.供保險費率厘定時審慎性參考。
將失信當事人的失信記錄作為辦理超限超載車輛運輸保險業務及厘定相關費率的參考,對其采取提高費率、實行最高費率或增加風險費率、附加條款等措施。由保監會實施。
15.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時審慎性參考。
將失信當事人的失信記錄作為金融機構對失信當事人融資授信的參考,進行必要限制。由人民銀行、銀監會實施。
16.從嚴審核企業債券發行。
對失信當事人申請發行企業債券,從嚴予以審核。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實施。
17.限制部分高消費行為。
對違反超限超載相關法律法規,被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并被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失信當事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向有關部門推送,限制其高消費行為,包括限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由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運輸部、鐵路總公司、旅游局、公安部、文化部等有關部門實施。
18.向社會公布。
失信當事人信息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中央網信辦實施。
(三)限制失信當事人享受優惠政策、評優表彰和相關任職。
19.依法依規限制獲取政府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依法依規限制失信當事人申請政府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等有關部門實施。
20.限制失信當事人享受優惠性政策的審慎性參考。
在實施投資、運輸綠色通道等相關優惠性政策時,將失信狀況作為限制失信當事人享受該政策的審慎性參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商務部、交通運輸部、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實施。
21.供納稅信用管理時審慎性參考。
在失信當事人納稅信用管理中,將失信狀況作為信用信息采集和評價的審慎性參考依據。由稅務總局實施。
22.限制失信當事人成為海關認證企業。
對已經在海關注冊并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不予通過認證;已經成為認證企業的,按照規定下調企業信用等級。由海關總署實施。
23.禁止參評文明單位、道德模范。
禁止失信當事人參評文明單位。對失信當事人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已獲得榮譽稱號的予以撤銷。由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實施。
24.限制在事業單位的相關任職。
限制失信當事人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由中央編辦實施。
25.限制在生產經營單位的相關任職。
依法限制失信當事人擔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按規定程序要求變更。由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實施。
26.其他措施。
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和社會組織在獲得榮譽、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將失信當事人的失信狀況作為審慎性參考依據。由各有關部門實施。
三、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
交通運輸部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簽署本備忘錄的有關部門提供失信當事人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動態更新。同時依法在交通運輸部政府網站、“信用交通”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向社會公布。
各部門按照本備忘錄約定內容,依法依規對失信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同時,建立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定期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聯合懲戒子系統反饋至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交通運輸部。
四、聯合懲戒的持續管理
失信當事人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滿2年的,從交通運輸部門公布欄中撤出,相關失信記錄在后臺予以保存。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不再作為聯合懲戒的對象,交通運輸部門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依據各自法定職責,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實施懲戒或者解除懲戒。
交通運輸部執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時,主動發現、經市場主體提出異議申請或投訴發現信息不實的,應及時核實并反饋。經核實有誤的信息應及時更正或撤銷。
五、其他事宜
各部門應當密切協作,積極落實本備忘錄,制定失信信息的使用、撤銷、管理、監督的相關實施細則和操作流程,指導本系統各級單位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交通運輸部負責失信當事人相關信息的歸集和共享。
本合作備忘錄實施過程中涉及部門之間協同配合的問題,由各部門協商解決。
本備忘錄簽署后,各項懲戒措施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者調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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