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日報
2017-10-02 06:49:10
本報10月1日訊 9月30日,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水資源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從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根據條例,禁止在水體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入河排污口,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條例》的出臺意味著山東省將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石曉介紹,《條例》明確規定了水資源規劃銜接制度和水資源論證制度,明確編織重大建設項目布局規劃和產業聚集區規劃,要進行嚴格的水資源論證,同時,嚴格取水許可審批,從源頭上抑制不合理的用水需求。違法情形嚴重的,處以吊銷取水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針對我省水資源保護亟待加強的實際,《條例》在水資源保護章節設置的條款最多。其中,規定了地下水超采區的治理措施。《條例》中規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未經批準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限期封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提高公共供水能力,逐步實現公共供水管網全覆蓋,減少開采地下水。尤其值得關注的是,該條例中還規定泉水涵養區等區域應當劃為限制地下水開采區或者禁止開采區。
條例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在水庫、重要輸水渠道管理范圍內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入河排污口。對已有的入河排污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關停、封閉方案,依法責令限期拆除。上述條例中明確提出,在水庫、重要輸水渠道管理范圍內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入河排污口,或者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入河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原標題:山東出臺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 水體保護區禁止建入河排污口
想爆料?請登錄《陽光連線》( https://minsheng.iqilu.com/)、撥打新聞熱線0531-66661234或96678,或登錄齊魯網官方微博(@齊魯網)提供新聞線索。齊魯網廣告熱線0531-81695052,誠邀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