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濱州日報
2023-02-10 10:54:02
原標題:濱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
來源:濱州日報
原標題:濱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
來源:濱州日報
第15號
《濱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23年1月16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招標投標活動,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合同簽訂等內容。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實行招標人負責制。
招標人應當建立招標文件公平競爭審查機制、合法合規性審查機制,對招標過程和結果的合法性負責。
第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屬于市場主體、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自主決策范圍的事項。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招標投標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標投標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督促指導招標投標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工作,并對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領域涉嫌壟斷的行為開展調查,依法受理對涉嫌壟斷行為的投訴舉報。
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鄉水務、農業農村、海洋發展漁業、衛生健康、體育等部門,負責對本行業領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將審批、核準項目招標內容的意見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核準部門。
第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機構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和維護,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見證、場所、信息、檔案、專家抽取、獨立評標等服務,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開展監督管理。
第七條 列入省、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辦理招標投標事項并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場外交易。
第八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全過程在線監督管理。
第九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以及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監管信息記錄、歸集、共享機制,提高監督管理效率。
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保存招標投標過程中生成的文件資料和數據信息。對發現的異常情況或者問題,及時抄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十條 除按照規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招標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方式、渠道等公開招標投標活動過程中產生的信息。未按照規定公開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予以糾正。
第十一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采取隨機抽查、重點檢查、專項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結合實際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監督檢查時應當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第十二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實施監督檢查:(一)檢查項目審批、資金撥付等資料和文件;(二)檢查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資料;(三)監督開標評標程序;(四)向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招標公證機構調查了解情況;(五)檢查招標投標情況報告、合同及其有關文件;(六)現場查驗,調查、核實招標結果履行情況;(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的合法性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一)招標項目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二)招標文件和其他相關資料、招標程序和規則;(三)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發布媒介、發布內容以及時限;(四)投標保證金的金額、遞交方式、退還時限;(五)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六)招標投標活動中各方主體的行為;(七)合同簽訂信息和履行信息的公開;(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事項。
第十四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加強評標專家履職行為的監督管理,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將違法違規評標專家處理情況及時報省發展改革部門和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十五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記錄、歸集、公告和共享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評標專家等當事人的信用信息,加強信用信息應用,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依規進行失信懲戒,情節嚴重的依法實施市場禁入。鼓勵在評標辦法中使用第三方信用報告。
第十六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對招標人異議答復不滿意的,可以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建立招標投標活動分析報告制度。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每半年向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一次招標投標活動分析報告,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招標投標活動禁止行為通用監督管理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在招標投標活動禁止行為通用監督管理清單的基礎上,制定本行業領域監督管理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國家工作人員履行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職責禁止行為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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