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晚報
2022-07-12 10:13:07
原標題:使用“銷冠”“舉步即達”名校等詞,濰坊兩房企被罰
來源:齊魯晚報
本報7月11日訊(記者 蔚曉賢)近日,記者從濰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根據國家總局和省局部署,濰坊在全市范圍內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查辦了一批民生領域重點典型案件。其中,濰坊昌大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安丘市中城置業有限公司因違法使用廣告用語被處罰。
坊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群眾舉報,稱濰坊昌大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在其售樓處內外三處廣告牌內容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經調查,濰坊昌大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自2021年10月開始,聯系山東某物業顧問有限公司制作廣告牌做宣傳推廣。
濰坊昌大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在廣告牌上帶有和使用“銷冠”用語,且無住建部門的證明和其他證據。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坊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的規定,責令濰坊昌大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安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廣告監測報告后,發現安丘市中城置業有限公司在興安路265號靠近銀杏小區(興安路)路東(中城置業·御景尊品)發布的廣告畫面中有“舉步即達”“機關幼兒園/實驗小學/東埠中學名校環伺”等字樣。
經查,安丘市中城置業有限公司與濰坊市某廣告有限公司簽訂廣告位租賃合同,在興安路與人民路口西南角、永安路與人民路口東北角、建安路與健康路口東北角、新安路與人民路口西北角投放三面翻廣告共4面,廣告內容有“舉步即達”“機關幼兒園/實驗小學/東埠中學名校環伺”等字樣,廣告費用為36000元/年。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屬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行為。安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八項之規定,責令安丘市中城置業有限公司停止發布廣告,并作出罰款3.6萬元的行政處罰。
想爆料?請登錄《陽光連線》( https://minsheng.iqilu.com/)、撥打新聞熱線0531-66661234或96678,或登錄齊魯網官方微博(@齊魯網)提供新聞線索。齊魯網廣告熱線0531-81695052,誠邀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