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壹點
2019-02-28 16:26:02
時年年逾花甲的章華花(化名)先后在某人壽保險公司濟南分公司購買了多份保險,總共支付保費80余萬元。本以為把錢交給保險代理人很放心,后來卻發現,自己交納的數十萬元打了水漂。此案經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后審理,近日由濟南中院作出終審判決。
保費交給代理人,四年被騙78.8萬元
濟南歷下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10月,章華花購買了某人壽保險公司濟南分公司的一保險產品,某人壽保險公司濟南分公司保險代理人田某某負責該合同的后期服務。2011年章華花需交保費時與田某某聯系,田某某謊稱可以代交保費,將章華花交給他的1萬元保費非法占有。2010年5月,章華花購買了田某某推銷的另一保險產品,每年保費1.2萬元,2015年5月交費期滿。每年到交費期時,田某某均謊稱其可代交年費,除第一年的1.2萬元保費交到某人壽保險公司濟南分公司外,其余4年的保費共計4.8萬元均由田某某非法占有。2012年4、5月份,田某某多次欺騙章華花先后分4次共購買了56萬元的保險產品。
章華花將上述保費交給田某某后,田某某均用A4打印紙偽造某人壽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交給章華花。上述合同到期后,田某某謊稱可將應付利息加入標準保費中辦理續存,并偽造新的保險合同交給章華花替換舊合同。幾年間田某某利用類似手法,共計詐騙章華花保費78.8萬元。
直到2014年9月,章華花經查詢發現保險合同存在問題,報了案。庭審中,某人壽保險公司濟南分公司認可章華花向其交納的3.2萬元保費的保險合同因后續費用問題處于失效狀態,上述費用共計82萬元。
爭議焦點:保險公司盡到監管職責了嗎?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某人壽保險公司濟南分公司對田某某是否盡到了監督管理的職責,是否充分提示了章華花,從而足以使章華花防范田某某的犯罪行為。田某某自2008年11月起就作為某人壽保險公司濟南分公司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直至2014年10月章華花報案后,某人壽保險公司濟南分公司才解除與田某某的保險服務合同。一方面,某人壽保險公司濟南分公司提交的保監會《關于加強人身保險收付費環節風險管理的通知》、《某人壽保險公司濟南分公司收付費相關環節風險管理實施細則》等規定,并不能證實某人壽保險公司濟南分公司對田某某盡到了監督和管理的責任。
另一方面,某人壽保險公司濟南分公司提交的《個人保險投保單》、《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客戶服務指南》,均是以普通印刷字體說明保費收取和繳納的方式,并無加黑或其他特別提示。且某人壽保險公司濟南分公司的在回訪電話中,亦告知章華花如果有需要就和業務員聯系。所以某人壽保險公司濟南分公司對于保費收取和繳納方式的提示內容,并不足以使章華花完全防范田某某的犯罪行為。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擔責70%
法院經審理認定,田某某對章華花的詐騙結果,是某人壽保險公司濟南分公司對田某某疏于管理和監督的過失與章華花對田某某的過于信任、對其從事的保險行為疏于審查的過錯共同導致,某人壽保險公司濟南分公司對其保險代理人田某某疏于管理和監督的過失導致田某某的詐騙行為得以實施是主因,所以某人壽保險公司濟南分公司對章華花最終的損失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另30%的損失由章華花自行承擔。
最終,濟南中院對此案依法作出終審判決,某人壽保險公司濟南分公司賠償章華花經濟損失57.4萬元。而田某某因犯合同詐騙罪,此前已被判刑。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馬云云 崔巖 通訊員 王繼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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