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壹點
2019-01-17 18:35:01
濟南高新區男子董某國家事業在編人員,卻兼職某公司部門經理,后因連續曠工被公司解聘。董某不服,向公司索要工資、補助等1.4萬余元,公司遂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一審宣判后,董某不服,向濟南中院提起上訴。近日,濟南中院依法審結此案,判令公司不予支付上述款項,并判決駁回了董某的上訴請求。
2005年6月,董某來到山東某公司擔任技術部門經理,此后,雙方每兩年簽一次勞動合同。2014年、2015年,雙方分別兩次簽訂《聘用協議》,約定聘期截至2017年6月,該時間段內公司未給董某繳納社保。2016年1月,公司進行人事調動,向董某發了一封電子郵件,通知其免去原經理職務,并調崗至工程部任項目經理。三天后,董某郵件回復,拒絕該次調動。
2016年2月14日,春節過后,董某既未接手新工作,又未回原崗位繼續上班。當月29日,公司以董某曠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與董某之間的聘用協議。
2016年年底,董某兩次向當地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裁定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話補、餐補、工資及上一年度的年終獎金等費用。事后,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因董某存在曠工事由且其已休年假,公司無需再向其支付曠工月份的工資及餐補,亦無需支付2015年度年休假工資。一審法院最終判令公司支付董某當月話費補貼150元。一審宣判后,董某不服,向濟南中院提起上訴。
案件二審期間,被上訴人向濟南中院院申請調取董某的編制身份信息,濟南中院依法向董某所在地編制委員會去函核查。
2018年9月,當地機構編制委員會回函證實,董某自2005年6月至今,仍系當地某部門正式在編事業人員。對此,董某向法庭遞交了一份相關的辭職申請書,欲證明自己已于2005年6月即已辭去事業編工作。
經查明,2018年8月,二審法庭在組織調查時,董某明確陳述其先前所在的部門至今仍向其每月發放工資,而現其單方所遞交的辭職申請,并未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亦與法庭所調取的證據相悖,濟南中院遂對當事人二審存在爭議的身份問題,認定其具有國家正式事業在編人員身份。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事業單位依法舉辦的營利性經營組織,必須實行獨立核算,依照國家有關公司、企業等經營組織的法律、法規登記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
本案中,董某與該公司于2005年6月簽訂勞動合同時,董某系正式在編事業人員,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可以再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因此,董某與該公司之間實質為勞務合同關系。董某的訴訟請求均系基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因雙方之間的實質為勞務合同關系,故董某的上訴請求不成立。
最終,濟南中院依法駁回了董某的上訴請求。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崔巖 馬云云 通訊員 吳松成 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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