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時報
2018-01-06 08:27:01
對外公開宣傳并許諾高息回報,推銷所謂的理財產品,集資1.3億余元后,卻僅將1000萬元用于生產;資金鏈斷裂后,導致不少投資人血本無歸——近日,一起非法集資大案在槐蔭區法院宣判:兩名案件主犯丁某、郭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13年。
經槐蔭區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丁某、郭某于2009年10月成立山東瑞冠投資擔保有限公司(2014年11月更名為山東瑞冠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作為擔保方,2012年1月18日在槐蔭區一小區內成立濟南卓奧投資咨詢有限公司(2014年1月更名為山東華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作為集資方,對外公開宣傳并許諾高息回報,以轉讓獲得的他人債權,即購買所謂理財產品的方式非法集資。2012年1月至2015年9月期間,共吸收槐蔭區288人資金136105272元,其中將1000余萬元資金用于經營活動,部分資金用于償還前期吸收資金的本金和利息,其余資金去向不明。案發前尚有72308393.96元本金未歸還。2015年9月24日,丁某、郭某到公安機關投案。
山東瑞冠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文件、宣傳單、廣告發布業務合同等證明:該公司的人員組成情況及對外公開宣傳并許諾高息回報,以轉讓獲得的他人債權,即購買所謂理財產品的方式非法集資。
遭遇集資詐騙的上當市民也分別證明:被告人丁某、郭某成立山東瑞冠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后更名為山東瑞冠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對外公開宣傳并許諾高息回報。
庭審期間,辯護人還提供了被告人郭某之父的病歷材料及村委會的證明材料,以證明郭某父母家庭生活困難。
槐蔭區法院認為,被告人丁某、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其用于經營活動與其籌集的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關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規定,應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鑒于兩名被告人系自首,部分贓物被追繳,對其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積極,不能認定為從犯,兩名被告及其辯護人的關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及被告人辯護人辯稱郭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近日,該案一審宣判:被告人丁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40萬元;被告人郭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30萬元。扣押、查封的涉案物品一宗,依法作價退賠,余款繼續追繳,按集資參與人的損失比例予以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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