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時報
2017-09-29 08:59:09
現如今,許多年輕人都喜歡拍生活照發朋友圈。但濟南一市民卻因在朋友圈發了張鮮花的照片被起訴……
2015年5月,廖某因親屬要過生日,便花300元向曾是同學的汪某訂購了一束鮮花。廖某在其朋友圈上傳了一條文字內容,配圖為該花束的照片。汪某發現后認為,廖某拍攝的花束照片沒有加蓋其花店的水印或指出花束制作者名稱,廖某未經其許可擅自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公開的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遂通過微信向廖某指出其行為不妥,后廖某將照片在朋友圈刪除。因雙方在溝通中發生糾紛,汪某遂向歷下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廖某在朋友圈中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共計10萬余元。
據了解,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涉案花束是否具有獨創性、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二是如果涉案花束構成作品,廖某的行為是否侵犯了汪某的著作權。經開庭審理,法院認為廖某的行為屬正常合理的消費行為、沒有侵權,汪某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遂駁回原告汪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汪某不服,繼而上訴至濟南中院。法官告訴記者,在庭審中,汪某對其制作的花束分別從色彩搭配與過渡、花材選擇等方面的獨特之處進行了闡釋,具備獨創性,能夠作為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轉移后,除展覽權外的其他著作權仍歸原著作權人所有。但廖某將其購買的花束拍照后上傳到朋友圈的行為,其受眾僅限于特定群體,傳播范圍有限,客觀上并未給汪某造成不良影響。而且廖某主觀上沒有惡意,沒有獲取經濟利益的意圖,在此情況下其行為應視為對其所有權的正當行使。據此,濟南中院判決駁回汪某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小提醒
權利人對其權利的行使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法官認為,本案主要涉及美術作品獨創性及在朋友圈發布信息行為的合理性認定問題。作品的獨創性要求該作品能夠體現作者的個性表達,但其標準不應過高,只要作品中體現了作者某種程度的取舍、選擇、安排、設計,就應認為具有獨創性。美術作品原件的所有權轉移后,所有權人對作品進行拍照并上傳朋友圈的行為,如果沒影響到對美術作品的正常使用,沒有獲取經濟利益的意圖,就不應予以禁止。
根據《民法通則》確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及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權利人對其權利的行使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也不得對他人權利行使造成不合理限制,否則將構成權利濫用。被告廖某有權對其購買的花束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只要這種行為沒妨礙他人權利的正常行使,他人即不得干涉。在此情況下,廖某的行為應視為對其所有權的正當行使。
原標題:朋友圈曬了張鮮花照片 濟南一市民竟被要求賠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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