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日報
2017-08-26 14:46:08
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25日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辦中小學校學生宿舍收費管理的通知》。進一步加強學生宿舍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維護學生和學校的正當權益。
新規自2017年秋季開學起執行,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辦高中、中等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完全中學的高中部、中等職業學校附設的普通高中班等公辦學校。
通知提出,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學校住宿費標準一律按照青價費[2000]232號文件執行,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學校學生宿舍收費標準按照本通知附件1執行。
達不到學生公寓規定的相應條件的,按照普通宿舍標準收取住宿費,即每生每學期100元。
住宿費按學期或者按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收取。
學生因故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的,學校應當根據其實際住宿時間收取住宿費,多收部分按月計退。
學校安排宿舍,既要便于學校統一管理,又要考慮學生的實際情況,學校安排入住學生公寓,必須堅持學生自愿的原則。非自愿入住的學生,一律按普通宿舍標準收費。
對寒暑假期間未離校的學生,學校應當妥善安排住宿,不得加收住宿費。
學生外出實習一學期以上不返校住宿的,不得收取當學期或當年住宿費。
通知要求,學校應當按照《青島市貧困家庭子女就學費用保障辦法》(青島市人民政府令108號)精神,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公寓住宿費應予以減收或免收。
學校在印發招生簡章和錄取通知書時,必須注明不同類別學生公寓的收費標準。
學生公寓內的床上用品、日用生活品可由學校提出統一規格要求后由學生自主準備,不得強制統一采購、強行收費或收取押金。
下一步,價格、教育、財政主管部門將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學生公寓收費的監管。對擅自漲價等價格違法行為,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
(記者 周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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