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壹點
2017-08-11 09:53:08
關于按揭貸款房屋是否受地震影響的問題,在社會上激起熱烈辯論。為此,記者走訪了多家商業(yè)銀行和法律界人士,得到了基本一致的答案,即貸款者與銀行之間的債務關系,不因抵押品(房屋)的滅失而消失。也就是說,即使房屋全損,貸款者也有義務按月還清余下貸款。
華夏銀行總行資產管理部研究員李虹含表示,根據(jù)國際經(jīng)驗,在處理地震災后抵押物的過程中容易出現(xiàn)四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抵押物毀損貸款人失蹤,銀行將終止合同關系,尚未償還的貸款,將會核銷處理;
第二種情況是抵押物尚存貸款人失蹤,且無抵押物繼承人的,銀行可按法律規(guī)定,回收抵押物,未歸還貸款按照壞賬進行處理;
第三種情況是抵押物尚存貸款人失蹤,有抵押物繼承人的,由繼承人承擔借款合同關系,繼續(xù)歸還貸款;
第四種情況是抵押物尚存貸款人亦未失蹤的,繼續(xù)履行貸款關系。
上述是地震災后有抵押物與擔保品的四種情況,若為信用貸款,銀行將面臨更大的損失與風險。
1、據(jù)以研究的案例
小王是一名技術工人,省吃儉用10年,終于貸款買了一套位于某市的房子。不料想,一場突如其來的地震讓小王的房子成為損毀嚴重,不能繼續(xù)居住。現(xiàn)在小王只能望著自己辛苦奮斗來的房子,黯然神傷。此時,一個念頭在小王的腦海里閃現(xiàn):既然房子沒了,那么我就可以不必每月償還銀行的貸款了。小王的這種想法有道理嗎?地震房屋損毀,購房者還要按期還貸嗎?
2、是否償還銀行貸款應區(qū)別對待
(1)從合同的角度,如果購房者和銀行之間的貸款合同未將地震導致房屋損毀的情況列入銀行免除購房者償還銀行貸款責任的情形,那么即便房屋損毀,銀行貸款仍然需要按期償還。
因為購房者和銀行之間存在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購房人所購房屋只是該借款合同的抵押物而已。房屋的價值增減,并不能免除購房者償還借款的義務。
對于房屋價值的減少,根據(jù)《擔保法》第51條第2款規(guī)定: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這樣規(guī)定有一定的道理,但要求購房者在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再向銀行設定一個擔保,比較麻煩,如果購房者沒有其他的財產可供擔保,還需要考慮如何以購房者獲得的賠償金等設定擔保物權的問題。
因此,《物權法》第174條進一步規(guī)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的,抵押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等。賦予銀行對因擔保財產毀損而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等享有直接優(yōu)先受償或者提存的權利,簡化了處理程序,能夠更有效地保護銀行的利益。
由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房屋損毀,購房人應當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將房屋損毀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提存,以便起到擔保購房者按期償還銀行貸款的作用,若購房者不能按期償還貸款,銀行可以就該部分保險金、賠償金優(yōu)先受償。如果該部分保險金、賠償金不能足額清償銀行的貸款,銀行仍然享有要求購房者償還剩余貸款的權利。
(2)如果購房者在地震中死亡,那么購房者利用銀行貸款購買的房屋將自其死亡時變?yōu)檫z產,由購房者的繼承人依法繼承。此種情況下,購房者的繼承人是否應當代替購房者償還銀行貸款呢?
根據(jù)《繼承法》第33條的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
第一,如果購房者的繼承人愿意繼承該房屋,那么其應當將繼承的房屋清償購房者銀行的貸款。如果房屋的價值不足以償還銀行的貸款,那么將由購房者的繼承人自由選擇是否繼續(xù)償還。
第二,如果購房者的繼承人放棄繼承,那么其對于購房者銀行的貸款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綜上,本案中,小王并沒有為其購買的房屋辦理相應的財產保險,在房屋損毀時,其只能自行承擔該風險,但是對于銀行的貸款仍然應當按期償還。對于銀行來講,房屋的損毀也加大了銀行要求小王償還貸款的風險。一旦小王無法按期償還貸款,銀行也不能要求小王提供與房屋損毀價值相應的擔保,所以銀行很可能因為房屋抵押權的滅失導致其不能實現(xiàn)自己的債權。
(地產人)
想爆料?請登錄《陽光連線》( https://minsheng.iqilu.com/)、撥打新聞熱線0531-66661234或96678,或登錄齊魯網(wǎng)官方微博(@齊魯網(wǎng))提供新聞線索。齊魯網(wǎng)廣告熱線0531-81695052,誠邀合作伙伴。
網(wǎng)友評論僅供網(wǎng)友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齊魯網(wǎng)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我來說兩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