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膠東在線
2017-07-05 10:57:07
近日,煙臺開發區公安分局巡警大隊民警通過研判,成功抓獲了一名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在逃嫌疑人王某,王某被抓時,一臉茫然,沒想到警察竟能這么快找到自己,也沒想到已被列為網上逃犯。
犯罪嫌疑人王某跟李某是好朋友,兩人一起打過工做過生意,但是收益并不是很好,總想有一天能夠一夜暴富,圓了發財夢。2016年,二人通過網絡了解到售賣假冒耐克標識的產品投入少、利潤大、回籠資金迅速,兩人認為這是發大財的好機會,隨即二人一拍即合,便通過網絡從南方聯系到了制作假冒耐克標識產品的廠家,在確定貨源后,二人多次利用微信發布假冒耐克標識的商品信息,然后通過快遞送貨的方式銷售假冒耐克鞋和衣服等商品,從而非法獲利。
然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警方根據線索,經過一番調查之后,將李某抓獲,王某聞訊潛逃,警方于2017年6月將王某列為網上逃犯。
近日,民警根據線索摸排,得知嫌疑人王某是煙臺本地人,并在煙臺經營著一家飯店,日子過得還算不錯。得到這一線索后,立即組織警力在飯店周圍布控,并成功將外出歸來的在逃嫌疑人王某抓獲,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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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得商品罪?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214條的規定,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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