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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30 21:05:01
原標題:法官“支招” 避開年貨里的三大“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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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法官“支招” 避開年貨里的三大“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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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月30日電(記者吳文詡)當前正值農歷乙巳蛇年春節期間,大小商家為把握銷售旺季,通過各種營銷、促銷手段吸引消費者,買贈、滿減、打折等廣告鋪天蓋地、層出不窮,不少家庭也正忙著逛商場、趕大集,采買走親訪友的各種年貨。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王賀情表示,在“買買買”的同時,也要“擦亮”雙眼,不輕易相信商家“甜言蜜語”。謹防年貨里的三大“陷阱”,進一步提高防范意識。
陷阱一:通過“搭便車”“傍名牌”等方式制假售假。2024年春節,林先生(化名)在某商貿有限公司購買了2箱52度某品牌白酒,支付貨款1260元。拿到酒后,林先生和其朋友對酒的真假提出質疑,據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的現場視頻與酒廠鑒定顯示,兩箱酒均為假酒。林先生認為該公司銷售假酒,提出退貨退款并要求十倍賠償,遭到商家拒絕后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公司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退還貨款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王賀情說,近年來,以“搭便車”“傍名牌”等手段進行售假的行為屢禁不止。不良商家為提高銷量、牟取暴利,將散裝酒、低價酒灌裝后貼上名酒標簽,以名酒價格進行售賣,從而構成欺詐,消費者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三倍賠償。更有甚者,為降低生產經營成本,增加酒品的風味與特色,生產者過度使用添加劑、塑化劑等或使用酒精勾兌,直接危及到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如消費者在購買酒品時發現上述現象,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主張懲罰性賠償。
陷阱二:先“漲”再“降”大促銷涉嫌價格欺詐。在另一起案件中,春節期間某超市進行促銷活動,梁先生(化名)向某超市購買食用調和油,每瓶單價55.9元,優惠6.9元后實際支付49元。此后,梁先生(化名)卻發現超市在此次促銷活動前七天內,曾以每瓶46.9元銷售該商品,故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市場監督管理局經核實作出處罰決定書,認定超市行為屬于價格欺詐行為。此后,梁先生在訴訟中要求超市退還差價并給予500元賠償。法院經過審理,支持了梁先生的訴求。
王賀情說,《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明確規定,經營者折價、減價,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折價、減價的基準。未標明或表明基準的,其折價、減價應當以同一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內,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最低成交價格為基準。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的,折價、減價應當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為基準。如果消費者在購買打折商品后發現商家存在“先漲價再降價”的價格欺詐行為,可以向主管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進行行政處罰,或通過訴訟向經營者主張懲罰性賠償。
陷阱三:“療效神奇”的保健品虛假宣傳。此前,某電視購物廣告推銷的保健產品宣稱具有重塑和增強免疫力、防治多種疾病等功效。張先生(化名)撥打電視廣告發布的購物電話聯系購買了商品,并支付購貨款11040元。收到商品后,張先生按照電視廣告和客服介紹,正常使用該產品,但是在使用期間,張先生本人兩次因病住院,而且張先生及其家人均感染傳染性呼吸疾病。事實上,該產品真實屬性為“壓片糖果”,并沒有提高免疫力和預防治療多種疾病功效。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已構成欺詐,應向張先生退款并三倍賠償。
王賀情表示,當前保健品市場不僅有虛假宣傳的消費陷阱,還存在食品安全隱患。一些被宣傳為“療效神奇”“強身健體”的保健品中,可能被過量添加對身體有害的添加劑或藥物成分,違反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保健品僅適用于特定人群,不具有治療疾病功效,應該提高防范意識,切勿輕信虛假的廣告宣傳而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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