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光明日報
2022-02-22 04:08:02
原標題:用法律手段遏制網暴言論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高艷東
《光明日報》( 2022年02月22日 07版)
【專家學思】
近期,網暴言論引發了社會關注。網絡社交平臺實行匿名化(化名)表達,這就像人戴了面具,不再有現實空間的群體壓力,更容易進行激進性、攻擊性表達。一些網民為了博取眼球,大量使用侮辱性語言,甚至動不動就上升到民族、國家高度。
對網暴言論需要綜合治理,但這些年來各種對策收效有限,主要原因是強制力不夠。隨著互聯網監管進入深水區,我國對社交平臺的法律規范明顯滯后。當前,不僅針對個人的網暴言論危害嚴重,一些地域、種族、職業歧視言論,以及宣揚暴力、迷信等言論也日益泛濫。因此,加強立法,用剛性手段促進網絡空間的規范治理是必要的。我國應及時出臺相關的網絡社交法,本著“言論有邊界,平臺有義務,個人有責任”的治理思路,防止網絡空間成為不法言論的大染缸。
第一,在價值取向上,未來立法應當確立“網絡言論有邊界”的理念。言論自由是網絡空間的基本原則,但權利的行使不能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很多國家都有自己的立國理念,言論自由不允許挑戰國家的基本價值觀。例如,按照《德國刑法典》,“公開贊揚、否認和美化納粹罪行”屬于“煽動民眾罪”;同樣,公開使用違憲組織的標志、徽章、制服、標語和問候形式(如納粹禮),都是犯罪行為。在多數國家,宣揚軍國主義、極端主義、恐怖主義的言論,都屬于違法乃至犯罪行為。我國未來的網絡社交法在肯定言論自由原則的同時,也應當維護網絡空間秩序,為網民言論設置紅線。
第二,在治理模式上,未來立法應當確立“治理權下沉”的思路,由平臺承擔主要治理責任。對網絡平臺的監管是一個世界性難題,發達國家一般都將社交平臺的言論治理權交給平臺,這也符合“問題制造者就是問題解決者”的基本法理。例如,為了整治網絡上的“仇恨、煽動性言論以及虛假新聞內容”,2018年1月,德國出臺了《網絡執行法》,要求社交網絡平臺履行嚴格的治理義務,加大了平臺的治理責任。該法要求社交平臺使用詳細的在線舉報表單;必須在遭舉報后24小時內刪除明顯的違法言論;在舉報后7日內處理爭議言論;必須提交關于治理非法言論的季度報告等。同時,為了敦促社交平臺履行治理義務,對違法的平臺最高可處5000萬歐元的罰金。
我國亦然,社交平臺有更多的治理技術,如通過大數據分析發現網暴言論及其諧音變種,也有更多的治理手段,如通過關閉私信功能、拉黑或舉報發布網暴言論者的賬號。事實也證明了平臺治理效率更高。如果通過行政執法力量查處1000個賬號,會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浪費公共資源。因此,未來應建立“平臺管用戶,政府管平臺”的雙層監管模式。
第三,在責任導向上,未來立法應當強化對網暴言論者的溯源治理。網暴言論日益加重的主要原因,是違法成本為零。很多鍵盤俠本著“法不責眾”的僥幸觀念,肆意攻擊他人。實踐中,因網暴言論導致他人自殺的案件多次發生,例如,2021年10月,身患抑郁癥的網紅博主“羅小貓貓子”在一場直播中自殺身亡,而在這一過程中,一些網友彈幕留言慫恿她自殺。在類似案件中,網暴言論對危害后果起到了明顯的促進作用,但追究責任的情形極少。經過一次次類似事件,網絡空間已經逐漸形成了“網暴殺人無責”的可怕觀念。未來立法必須強化對網暴言論的責任追究制度,建議對網暴言論分類處理。少數情節嚴重的,應當按照侮辱、誹謗罪處理,而且考慮到網絡空間取證難,不應當按照自訴案件處理,而應參考“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誹謗案”的模式,由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當然,多數網暴言論者尚不構成犯罪,而應承擔其他法律責任。社交平臺應當采用“禁言封號”制,停止其一定時間內的發言權(私信權),或者直接封號,這也是發達國家的治理經驗。未來立法應當建立誠信黑名單制度,為了防止轉移平臺現象,我國應當建立跨社交平臺的黑名單制度,在一個平臺對網暴者禁言封號后,其他平臺也應當采取同步措施。當然,立法也應當設立改正申訴機制,允許被禁言封號者向監管部門投訴申請公平處理,同時設立禁言封號撤銷制度,允許被禁者經過一定期限后重新申請監管下的賬號使用權,進而形成引導從善機制。
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而建章立制是首要任務。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全面發展,傳統的管理措施逐漸滯后。網暴現象的背后,正是舊制度與新問題的沖突。治理網暴言論,我們需要從網絡空間的仇恨、極端、暴力等言論日益加劇的大視野出發,及時出臺立法,強化各方責任。只有法律加持,才能建立一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井然有序的網絡空間秩序,才能讓互聯網真正成為為人民謀福利的工具。
(作者:高艷東,系浙江大學數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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